上海商会章程(修改稿)_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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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江苏商会
(Th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anshan)
第二条
马鞍山市江苏商会是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马鞍山江苏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团结进取,促进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经济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建设联谊平台,组织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的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工商联合会、马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会所:安徽省马鞍山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积极参与马鞍山与江苏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发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团结江苏籍企业家在马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商会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会员对马鞍山的重大项目开展投资。
(五)依照有关规范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七)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建设和谐社会而积极努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承认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商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并退还有关资料和证件;会员如违反商会章程,商会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商会协助解决;
(六)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监督权。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商会的声誉;
(三)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六)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2人。商会设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商会下设管理分会、轻工业分会、生化业分会、城建业会分、房地产业分会、商贸业分会、投资业分会、新兴科技分会和秘书处商会的副会,分别兼任分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第十三条
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或5)年。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调整理事、秘书长、副会长等商会负责人;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内设机构;
(六)制定和修改商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驻会的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联系。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资产管理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