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思考题_标准法规思考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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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注:题型:单选5*2=10(举例:教师是专业人员,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简答:4*8=32;论述1*20=20;案例分析1*18(关于教师聘任10-11或者学生处分13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市场化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影响

1.教育公共性的损害(盈利性)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3.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2.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对高等学校的影响

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管理自主:从单位到法人;2.经费体制改革:从全额拨款到分类管理3.人事制度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4.分配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5.养老保障改革:从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

事业单位改革的挑战:

1.学校的自主能力问题(学校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学校的道德自律能力;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2.教师的评价机制(教师人力资本的特征:运用的自主性和价值的模糊性,环境依赖性,使用的独立性和效用的整体性,价值的变动性和实现的延期性,边际成本递减性和使用边界的扩展性)3.活动的公益性与生存的市场性之矛盾

市场化改革及其挑战:

(一)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表现:1.选择与多元

“选择” 是指消费者(学生及其家长)有可能、也有能力与意愿去选择自己满意的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而其前提是教育服务的“多元”。

多元 办学主体多元化:公立、私立、中外合作、公私合营

办学形式多样化 :公立公办、民有民办、民有公助、公立高校整体转制、公立高校部分转制、公民联办、中外合作办学、股份合作制办学、和国外(境外)团体、个人独资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投资体制多元化:中央投资、省市投资、私人投资、合作投资。

2.竞争“竞争”强调行为表现评估,并据此确定经费分配的多寡,以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从而提高办学的效率和效能。外部竞争:211工程、高校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武书连大学排行榜、中国校友会排行榜、武汉大学排行榜、高等教育观察HRE大学综合排名;)

内部竞争:人才挖掘战、北大人事改革事件

3.用者自付与学校自筹经费,用者自付”意味着,消费者(家长、学生和未来的雇主)花钱购买教育服务,其对教育的需求决定着生产者(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收入,而政府则逐步减少公共教育经费的支出。

4.办学自主,“自主办学” 强调的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关注学校为本的管理模式。从组织的角度切入,高校自主可区分为实质性自主和程序性自主两个不同的向度。其中“实质性自主”是指大学具有制定目标和计划的权力,即大学可以自行确定“做什么”的问题,它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对组织目标的定义、以及根据组织和学术目标和标准去选择教师与学生等。“程序性自主”关注“如何去做”的问题,特别重视手段、组织、资源分配等议题,具体包括大学的财政、管理、人事以及学生政策方面的权力。

3.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2,《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4.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权利平等原则3.公益性原则4.大学自治原则(外部治理)

5.权力平衡原则(内部治理)6.权利救济原则

5.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

1,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行政主体的类型:法定主体、授权主体、委托主体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9项权利中的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学业学位证书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2,学校作为受托人身份:作为附属组织的受托(职称评定);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受托(资格认证)。

3,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组织的身份:(1)对内: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权内部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权人员和财产经费管理权;(2).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人身权:名称权、名誉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权利的内容:

1,教育法28条规定的九项权利:按章程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记管理权、学业和学位证书颁发权、聘任和管理教师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其他合法权益。

2,高等教育法32至38条规定的七项权利: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权;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权;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

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权。

高等学校义务的内容(教育法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7.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学校规则适应成员的合理性需求并能获得基本的认同感。

8.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P39)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9.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43)

教师权利的内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的内容: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0.教师资格制度(P50)

(一)教师资格的种类: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

1.具有中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五)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定义与意义:(P50)

11.教师聘任制度(P58)

一,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定义:高校与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校根据教学需求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二,教师职务聘任的形式:1,招聘2,缓聘3,续聘4,解聘5,辞聘6,拒聘

三,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征;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四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1.具有中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1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P84)

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高教法56条)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高教法57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42条)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43条)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教法54条)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13.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一)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2.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3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二)学生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生处分的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3条: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四)学生处理程序,学生处分的程序,大致为7个步骤:

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五)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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