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_湖北省大学生创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省大学生创业”。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装备处、保卫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和后勤处有关成员组成。

公办室职责:

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筛选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

导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对大学生创业协会进行指导和工作协调。

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项目开发部、指导培训部和公共服务部等工作部门。第五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获准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孵化基地:

1、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5、企业负责人应为我校在校生或毕业三年内校友,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

6、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7、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

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4、企业入驻。

第四章 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产品类和服务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企业,尤其是与所学专业相关度高者,产品类和服务类企业其次,对于饮食类企业、简单重复的小商品销售类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经营计划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详见《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及奖惩办法》,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3、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1—2年,期满后须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对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更高一级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企业每个学期及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年中/年度经营报告”。“年中经营报告”于每年6月5日前、“年度经营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统一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爱护基地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领导小组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

2、社会捐赠。

3、孵化基地的收益。

4、创业基金的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企业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开支。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孵化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按规定孵化期满的;

2、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4、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5、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三年的;

6、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孵化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退出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4年5月6日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 医药 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 大学生 医药 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