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文件_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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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保国税发〔2007〕81号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
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发[200 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局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增值税免税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增值税免税资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资格重新审核工作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并将继续保留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名单和取消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名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二、新申请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事宜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除应具备《省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 2.注册资金在5O0万元以上。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时,除应提供《省局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受理申请后,应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出具核查报告。经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将文字请示、核查报告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上报市局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必须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留存销售单位经办人的签字、电话号码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在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必须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废旧物2 资收购发票记帐联的后面;在向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人员收购废 旧物资时,对收购金额在200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对收购金额超过200元(含)人民币的,如确属城乡居民个人销售的自家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才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对超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销售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开具发票资格的,应到所在地税务分局(所)代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税收管理员应按月抽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开具情况,对经抽查发现十份(含)以上收购发票开具不实或超出开具范围的,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收缴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同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除执行《省局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税收管理员应逐份审核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同时填写《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并签字。发票发售人员依据《普通发票查(抽)验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发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将查验信息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六、凡按《省局办法》规定应由县(市、区)局主管局长以上批准供应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物销售专用发票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在本科备案的同时要在一周内将《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送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管理科和稽查部门备案,同时将《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上 报市局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票证中心、稽查局备案。上述部门要按时登记《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备案登记台帐》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备案登记台帐》。
七、严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发存登记制度。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以上两种发票的购、用、存情况如实填写《发票登记簿》。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还应建立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台帐(台帐式样见附件
2、附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平时只登记电子台帐(通过EXCEL表方式),月份终了后打印出纸质台帐,装订保存。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报送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台帐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计算机接收台帐电子信息后应妥善保存。
八、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是否按规定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凡未通过银行结算货款的,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收缴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同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九、《省局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大额经营业务,暂按日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掌握。
十、税收管理员要按月测算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经主管4 税政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对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暂停抵扣进项税金并由稽查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无问题的再恢复抵扣税款;对为上述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暂停发售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同时移交稽查部门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确无问题的可恢复发售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对虽然增值税税负高于预警值,但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企业存在问题的,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增值税税负预警值是增值税税负评估的预警线,不能以此为依据对企业实行定率征收。
关于增值税税负预警值的确定问题,经市局研究,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部分产品的增值税税负预警值:铝锭及铝制品5.7%;铜锭及铜制品5.8%;塑料颗粒3%;板纸4.8%。
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5年增值税行业预警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840号)所附的《2005年分行业(小类)增值税预警标准表》中相应的预警下限标准作为增值税税负预警值。
市局将根据情况定期公布增值税税负预警值,在公布新的税负预警值后,按新的税负预警值执行。
十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违反《省局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取消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其法人代表在一年内举
办新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务机关不得给予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市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省局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省局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十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依据《省局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更为详细的、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落实措施。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表》; 2.《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台账》式样; 3.《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台账》式样。
二○○七年四月五日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6日印发 打字、校对:流转税处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