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_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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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举证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承办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陈述案件事实,并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申请相关机关调查搜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二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下列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第四条 合理利用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遇到上述情形应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以防止参与审判人员偏私而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六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十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四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交纳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交纳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二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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