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家田学校教师法制教育辅导讲座_校园法制教育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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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家田学校教师法制教育辅导讲座
主讲:尹承强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跟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今天的讲座,我想集中讲一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实行依法治理。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学校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是学校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学校实行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其次,学校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包括校园管理、教师管理、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等,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强调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的细化,要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相一致和协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几年来,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就是学校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在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与学校对簿公堂。现学校被告上法庭的事也不少见。中小学校被告上法庭的大多数是与学生伤害事故、教师体罚学生有关。下面结合我们中小学的情况谈谈我对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校规不能有硬伤
前些时候报刊上登出一个案例:某学校(中小学)制订的校规有这样的内容:男教师不得强奸女学生。后来过了没多久,报纸上报道了,该学校的领导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分,这些校规被废止。到底学校校规作出这样的规定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不然这件事就不会被作为新闻刊登在报纸上,校领导也不会受到处分,校规也不会被废止。
其实,这个案例恰好反映出任何一个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要遵循的一条原则。禁止男教师强奸女学生,从内容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事情不是校规应该管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已明文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轮不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去管。我们一定要记住,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除了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依据以外,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的,你只要执行就可以了,大可不必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刚才提到的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是不合法的校规还是很多,很普遍。如某学校校规规定,若学校发生盗窃事件,学生须自我检查,校方也可组织搜查。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是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公安司法人员在破案时必须进行搜查的,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学校不是司法、执法机关,不能对学生进行搜查。
再如某校规定:“对学生谈恋爱的信件,老师可以查阅。”从表面上看,是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拆阅学生信件是违法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非法扣押和隐匿公民的信笺,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非法拆阅或窃听公民的通信内容,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特别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公民一样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教师不能犯禁
学校最重要的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教学语言、教学要求、招生、教师聘任、学籍管理等各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价值观转向与法律一致。案例一:200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省级示范高中)发生了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差生”事件。第一次选出了5名同学,班主任把这5名同学的名字写在黑板的右上角,并说这是“光荣榜”。后来,张老师又搞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增补了4名“差生”。
选“差生”的做法是一起严重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件。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并引起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宿州二中被撤消“省示范高中”称号。张老师的行为是歧视部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但是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还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认为这仅仅是教师的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小问题。
案例二:人民日报前些时候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安徽毫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由于多次发生失窃事件,查无结果,于是学校举行了一场“民主选举”:让全体学生在学生当中无记名投票选小偷!学校把得票最多的6位同学作为小偷进行处分。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的认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要说让学生投票选举,就是让法官、警察来投票选举也是不行的。学校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猜测出某些人是不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妥善处理学校管理权限和学生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
1、立法严、执法宽
作为一个国家,制定、执行法律时不应这样。但是对中小学校而言,情况不一样。在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国家的法律政策就体现出特殊保护。
案例:今年4月27日上午,10点整,兰化三中高二30多名准备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却因没有穿校服被学校挡在校门之外。参加考试对学生而言是一件大事,没穿校服,当然是违反校规的行为,不能放纵。但是这样就不放学生进校门参加考试,我觉得这样执行校规有偏差。
(2)重教育,轻惩罚 我读初中时,同学之中非常流行打桌球。学校多次开会强调禁止打桌球,并宣布对违反规定的同学将给予严肃的处分。上初三第一学期的一天,我们班有六、七名同学打桌球被学校抓到,结果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虽然这个记过处分在毕业之前被撤销,但是已对这些同学造成严重的打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精神状态和学习的效果。我觉得,严厉的惩罚,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采用。(3)允许申辩,宁纵不枉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西方法学家认为,没有公正的程序,法律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学校管理中,对于程序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对教师、学生作出影响重大的决定之前,一定要给相对人申辩的机会,要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作出此项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上是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三个方面内容。我觉得教师学法,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比起其他学法对象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发挥着传承文明的重要作用。现在,我们要改变人治的传统,走向法治,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渗透法治的精神,对于我们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201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