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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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会计制度变更;
(二)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年度薪酬奖励、分配结果;
(三)区属企业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涉及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区属企业报至区国资委。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区属企业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五、六款及第八条二、四、五、八款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所述重大投资事项的,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区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区属企业予以补齐。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区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
6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对其子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参照本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原《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西国资发〔201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