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办法_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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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大局稳定,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司职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依法和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交投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处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交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事单位责任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即:办公室为交投公司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信访日常工作,各子公司出现的信访案件由各子公司负责解决,属职能部室解答的问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处理。
第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必须强化基础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
工作作风,扎实抓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部门(子公司)。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畅通信访渠道和规范职工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职责
第六条 信访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解决职工合法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要求、呼声和建议,为公司改革发展及各项工作的改进提供保证。
(三)关心职工群众生活,解决职工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协调、缓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本单位,大事不出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根据分工对涉及到的具体信访
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八条 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访的转办、查办、催办、协办等工作,承办和处理上级信访组织及公司领导交办的信访事件。
(二)对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经调查核实不属于交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受理范围的,做退件处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网络;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负责信访事件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交信息并做到上情下达。
(四)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信访问题的指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领导处置。
(六)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负责对各部门(子公司)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考核。
第十条 其他部门(子公司)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接待处理本单位来信来访案件,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信访事件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案件及时与公司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沟通、请示。
(二)各部门(子公司)以调解、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为主,凡属本单位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解决,不得推诿或将矛盾激化。
(三)对疑难、重大信访案件且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承办的,及时转送公司职能部门或报送公司办公室。
(四)做好信访信息的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办公室。
(五)做好本部门(子公司)的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办公室提交信访工作台账;
(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及办公室转办的信访工作。第十一条 各部门(子公司)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办公室发现各部门(子公司)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要求各部门(子公司)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接待部门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详细清楚地做好笔录;对来信要仔细阅读,做好主要内容摘要登记。
(二)了解核实。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核实,了解实际情况。
(三)呈批立案或转办。公司办公室根据涉及的信访问题及时转交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或子公司处理。涉及检举揭发的信件,呈送公司领导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子公司)处理的要及时转办。
(四)承办。接到信访事件后,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子公司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迟。
(五)查办与催办。对于由各部门(子公司)办理的信访事件,公司办公室要认真查办和催办。
(六)答复结案。已经办理的信访事件,承办的部门(子公司)负责答复信访人。办理完毕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的单位和来访人应在信访登记表上写明办理结果,予以
备案,并与信访原始材料一并归档。
(七)统计上报。各部门(子公司)每季度末将接访事件进行统计,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和要求。
第十五条 及时办理群众反映的来信来访事项。对重要来信要及时报领导阅批;对重要来访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信访接待工作台账,妥善保管信访资料,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第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除催办外,要报出办理的进度;对办理结果需要向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汇报、或者需答复信访人的,要及时写出专报或回信。
第十八条 在接待中,要耐心细致向信访人做好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尽力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公司稳定。
第十九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严禁超越职权。
第二十条 要加强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紧密协作,确保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努力提高来信来访接待水平,切实维护公司稳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表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办理上级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公司内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强制措施处置群体性事件,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
性事件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信访纪律处分中,对各部门、子公司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还将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重大信访问题的部门(子公司),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内发生越级上访2次及以上的子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