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学前教育资源管理平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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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宝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东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推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三)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以区财政局为主,市与区相结合原则;

(二)以奖代补原则。区教育局研究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区财政根据各幼儿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各幼儿园发展。

第五条 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区级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骨干教师,以及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幼儿园进行奖励等。其中,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园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第六条 对乡镇新建、改扩建并达到《湖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定建设标准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维修改造,购置保教、玩教具以及卫生消毒设备等。

第七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区财政按照2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拨款,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第八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条件达到《湖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在3个班以上,托幼收费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职工配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保教质量较高,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经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民办幼儿园。

第九条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全区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平均资助面为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条 建立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对新创建通过省、市级示范幼儿园,按照每园5万元、3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工作、改善办园条 件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教育局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加强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基本情况台账。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幼儿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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