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_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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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河南省大明置业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对贵单位“博雅苑住宅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了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鉴证原则及依据:
(一)鉴证原则: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此次清算鉴证工作的实施。
(二)鉴证审核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
二、鉴证项目及清算期限:
(一)清算项目:针对贵公司在禹州“博雅苑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二)清算期限:贵公司开发项目“博雅苑住宅小区”自2003年10月起至2008年8月止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期限。
三、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主要实施情况:
(一)首先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进行了划分,并将已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全部转为应税收入,作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有效数据。
(二)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进行了审核,对未售房屋成本费用及其不合法凭据调减了扣除项目,从而确保了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三)贵公司提供的内部账簿、凭证、纳税资料和外部依据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鉴证结论:通过以上对贵公司“博雅苑住宅小区”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审核,我们确认:
(一)收入总额 76940726.50元,其中普通住宅14006400.00
元,非普通住宅62934326.50元。
(二)扣除项目金额72721579.62元,其中普通住宅12462954.14
元,非普通住宅60258625.48元。
(三)增值额4219146.88元,其中普通住宅1543445.86元,非普通住宅2675701.02元。
(四)增值率(增值额与扣除金额之比): 5.80%,其中普通住宅
12.38%,非普通住宅4.44%,普通住宅增值率没有超过20%,属免税范围,非普通住宅照章纳税。
(五)适用税率30%,指非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
(六)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02710.31元。
(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766644.55元。
(八)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36065.76元。清算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及证明。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禹州市禹王大道西头北侧
许昌市文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8年8月30号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主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普通住宅)明细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普通住宅)明细表。(4)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统计表。(5)预收房款转入销售清算表。
(6)房地产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算分配表。(7)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销售汇总表。
(8)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收入权数分类分摊核算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库存面积统计表。(2)河南大明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开发完工情况统计表。(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5)禹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禹州市房屋房产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