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业监督协会_中国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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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16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cha:16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中国行业监督协会结合国内外各行业信用建设需求,联合国际专家学者、企业精英、机构组织一起撰写颁布实施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国际信用管理体系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信用评估依据。为规范国内外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一、cha:16000信用管理体系是各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部分,是规范各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自律和创造公平良好竞争环境的重要依据。通过cha:16000信用体系评估,逐步在各行业中形成以建立信用体系平台为基础,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为目标,以培育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为指导方向,展现各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国内外各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一、信用评估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原则。
2.统一组织申报,分行业类别指导的原则。
3.申报资料评审和市场调研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4.保守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准则。
二、信用评估对象:
1.国内外各行业优秀企业单位。
2.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具有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无不良信用投诉及事故,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一、信用体系评估标准
1.cha:16000信用体系评估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服务制度相结合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经济实力、客户、合作商、员工满意度和企业信用记录等。
2.根据参评企业的特点,评估标准设制造行业和服务行业两大类,每大类再细分专业类别。
3.评估标准由企业综合实力、财务状况、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市场风险及合作商情况,社会信用五个要素构成,每个要素设减分制,对未完全达标企业实行减分,从而构成评估标准。
4.评估标准对同一行业类型的企业采用相同的评估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评估成果互相比较方法,通过综合评估,保证信用评估成果的准确、客观和公正。
5.评估标准采取科学、先进的计分及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方式对企业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达到信用评估工作的高效、简便、快捷。
第四条
一、企业参评细则:
1.申请参评的企业须按规定的资料内容和格式向我会或委托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① 填写《全国各行业信用体系企业审核表》
②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的机构发展过程简介、人员管理、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信用建设等方面情况介绍。
③ 企业申报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行业资质证书,其它认证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④ 企业及个人获得的重要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 企业信用记录: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工商、税务、银行等方面的优良记录。
第五条
一、市场调研:
1.市场调研目的是依据评估标准,对参评企业申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从而保证评估报告的公正和准确。
二、初级评估报告:
1.初级评估报告由我会组织专家(信用评估师)撰写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服务水平、财务管理、信用建设等专业评估报告,经市场调研核实和信息排查后,确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初级评估报告。
三、综合评定:
1.根据初级报告,我会组织市场调研机构及信用专家(不少于3人)召开综合评定会,评审会,2人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评估报告及等级。
第六条
一、社会公示
1.根据综合评审会决议,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在以下网站向社会各界公示并接
受监督。
2.中国行业监督网:
3.中国行业监督网广东站:
4.其它媒体相应渠道。
5.公示期满后,由中国行业监督协会正式备案确认,并颁发等级证书和铜牌。
第七条
一、信用体系等级:
1.cha:16000信用管理体系等级分别为:AAAAA、AAAA、AAA、AA、A五级。在“AAAA、AAA、AA、A”之间用“﹢、-” 进行微调。
二、信用体系评估费用:
2.根据相关评估过程所产生(市场调研费、初评费、组织专家综合评估费、公示费、宣传费,证书、铜牌制作工本费等由参评企业承担)。
第八条
一、信用管理年限:
1.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参评企业条件发生改变可申请信用等级变更。
2.参评企业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二个月前向我会申请复评。
3.参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质量问题及严重社会信用投诉等失信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将给予撤销或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如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信用等级评估。
4.参评企业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情况在中国行业监督网及属下网站公告。
第九条
一、信用评估工作的纪律:
1.信用评估应坚持独立、专业、公正原则,市场调研人员及评估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保守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相关信息,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参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等级和荣誉的,经查实后,给予撤销信用等级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备 注:
1.本方法属中国行业监督协会所有并负责解释。
2.本方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