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体系:现状与再造_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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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体系:现状与再造

刘惠好

提要:

规范的市场经济应该是道德经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信用危机,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与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应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制、规范政府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文化建设,并尽快建立起具有信息共享机制的全国性信用信息网络,增加当事人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使它他们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博弈中倾向于诚信。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据悉,面对目前国内企业间资金相互拖欠的情况又趋恶化的现实,央行和十多个部委正在加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体系,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征信管理局,《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已由央行初步拟定,在即将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信用建设将被摆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信用危机现状与危害

前不久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了一项改进服务的措施——在本系统每个营业网点为储户提供验钞机。这本是一件体现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好事,但同时也让人感到深深忧虑:公众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任度为何变得如此低?20年前我们一直相信,从国有银行里面取出来的钱是最可信的,因为它们用政府的信用作了担保。但上述事例却隐含着这样一个潜台词——国有银行的出纳柜台也时有假钞出现。由此可以管窥中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已经高到怎样的水平,如果不改变这种局面,将妨碍中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中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信用记录体系,也缺乏传递和共享各种经济主体信用信息的机制,以致若要评价某个经济主体是否诚信或诚信度有多高时,很难找到客观、充分的依据。加之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甚健全,执法力度也不到位,对不诚信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以下现象:一些“胆大者”,此处行骗东窗事发后往往还可在彼地重操旧业,受骗者对其劣迹无从或难以举证;由于不诚信的收益经常比诚信的代价大许多倍,以致不少企业家敢于铤而走险造假上市、搞非法的内幕交易;甚至不时听到有人这样说:“(违法违规)捞个几百万,坐几年牢也划得来”。

更为可怕的现象是,凭投机取巧成功的不诚信者,经常被某些趋炎附势的媒体拥戴为英雄。仅以上市公司为例,“蓝田股份”的瞿兆玉、“亿安科技”的罗成、“欧亚农业”的杨斌、“上海商贸控股”(香港主板)的周正毅等等,曾几何时被捧上了天。而诚信创业的企业,往往被人讥笑为“不会包装”、“不懂资本营运”的落伍之辈。在这种诚信缺失、投机风气日盛、经营心态浮躁的环境下,难怪会有那么多的企业违法违规“走捷径”、“钻偏门”。难怪正直的经济学家吴敬琏面对类似“蓝田股份”、“亿安科技”、“欧亚农业”、等上市公司的虚假包装和资本“掺水”,指责前些年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与否以及诚信的程度是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中产生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交易是经常性连续进行的,则诚信程度就会高得多。连续的交易又因无限重复和有限重复而不同,如果交易是无限连续的,就会形成一种对诚信与否给予奖惩的机制;而如果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或非连续的,就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失信。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由于利己主义动机,商人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如故意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曲解合约条款,以不对等信息欺骗对方等等。这样一来,为了尽量使自己不吃亏,在交易时就得讨价还价、调查对方的信用、想方设法确保合约的履行。于是,商业谈判、征信、订立合约等活动的复杂程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高。当交易成本过高时,就不值得交易了。可见,缺乏诚信会降低交易效率,妨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信用体系如何再造?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石,那么如何再造中国的信用体系呢?我们认为至少要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研究人类有史以来经济活动的结构与变迁后发现,“排他性的公有产权”与“排他性的私有产权”的先后确立,是经济增长与文明演进的两个里程碑,而近代以来的大国兴衰与霸主地位的轮回,也与各国不同的产权制度息息相关。从政策到法律、从法律到社会预期、最终落实到文化上,产权制度的最终确立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惟有建立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完善的信用体系才有牢固的根基。

2、建立与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许多法律条文是很全的,但为什么违法违规事件又比较多呢?原因在于冗长的法律条文远非健全的法律制度,即使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还需要通过某种机制去贯彻执行。

3、对政府和公务员行为的约束应尽快规范化、制度化,以便让政府充当信用经济的“守 夜人”

正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述决定所指出的,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政府要“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政府的角色面临着根本的转换,因为鼓励“竞争”意味着政府之手不应完全笼罩经济活动,而强调“有序”又意味着政府应当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守夜人”。能否保证政府有效和有限地履行其“守夜人”的职责,需要加强法治来防范和制约政府和公务员对权力的滥用,需要尽快形成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公民社会”来体现民主。

4、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大众传媒机构

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征信事务所、评信事务所和各种行业协会等)以及大众传媒(如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往往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协调信用关系,监督与限制不守信用的行为。而要保证这些机构公正、公平和公开地履行其职能,不受权势的干扰和利益的诱惑,其前提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将它们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对违反“游戏规则”的机构或个人处以停业整顿甚至永久禁入相关行业的制裁。

5、提高全民文化水平,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倡导精神文明

少数人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打造信用社会的作用是微弱的,只有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水平,才有助于普遍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从而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状况。诚信不完全是一个经济范畴,它更是一个社会心理的范畴。就本质而言,人们更是出于心理需要而坚守诚信。从社会心理范畴去观察,诚信的状况与文化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我们应该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扬弃,并批判地吸收西方文明的合理成分,借助人类共同的道德规范、借助社会舆论等倡导精神文明,引导人们诚信自律,修复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在处理社会利益关系上的不和谐“杂音”。

6、尽快建立具有信息共享机制的全国性信用信息网络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随着信息技术的提高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我们应在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具有信息共享机制的全国性信用信息网络,使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共享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惩戒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的当事人时能迅速找到充分而客观的依据。这种具有信息共享机制的全国性信用信息网络的建立,还具有将企业或企业家的市场行为变成“无限连续的交易博弈”之功效,从而增加其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使其在权衡利弊得失中更自觉倾向于诚信和自律。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王育琨“阳光富豪”还需承担阳光使命”,《中国经营报》2003年8月4日。

3、过文俊《向利润冲锋——企业成长与变革反思》,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作者:

刘惠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联系办法:

E-mail: huihaoliu@hotmail.com电话:027-88040656

收函地址:

武汉市武珞路114号29号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所

邮编:43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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