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例_婚姻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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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案例讨论
【案例一】
1982年,江西省吉安县年仅7岁的女孩黄健梅到外婆家串门,被邻居家一10岁男孩熊土林投飞镖不慎刺中左眼,后经医院治疗无效,诊断为:左眼因蜂窝组织炎导致失明。一个月后,黄家要求熊家赔偿,熊家只支付了260元医疗费后就无力继续付款了。于是,由双方亲属做担保,熊、黄两家签署了一份协议:“熊土林长大成人后娶黄建梅为妻,若女孩长大后另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男孩长大后另娶,需付给黄建梅终身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0元钱。”协议签署后,黄健梅回到自己父母家,她的父母每隔3、4年都主动给男方家寄信,邀请男孩熊土林过来玩玩,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过来走动。18年过去了,两个孩子都分别成年并找到工作。2000年,黄健梅回外婆家拜年得知熊土林马上就要结婚的消息。原来熊土林在广东打工时找到了女朋友。黄家听说后非常气愤,要求履行婚约,或者熊家对黄健梅受到的损害赔偿3万元。熊土林拒绝与黄健梅结婚,主张自由婚姻自主权。最后,黄家将熊家告上吉安县法院,要求当年监护人熊家父母及其儿子熊土林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7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本案中,婚约是否应履行?原告方的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案例2】
2002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离婚的案件。原告张红(女)诉称,2000年12月,自己经介绍与被告沈学明(男)结识。后由于被告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最后一次分配住房,于是,二人为了排队要房子,于2001年2月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结婚证上记载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81年1月,但是这个日期是托他人帮忙伪造的。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更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共同财产。现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相处,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出生日期应当是1984年1月,被告出生日期是1976年3月。
问: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应按离婚处理?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