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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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委发〔2010〕3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事企业单位,垂管系统驻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川委发〔2009〕14号文件。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是指导我省今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自觉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清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州有30.69万残疾人,分布广、困难多、情况复杂。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保障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努力使全州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凉山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历年来我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开创我州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凉山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

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 各地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各县市政府要积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利用社区内的人力、物力、财力、文化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问题。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城镇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研究制定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综合性政策。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要建立特殊教育

学校(中心)。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福利、康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方案积极和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措施。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拒收或歧视残疾学生。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给予住校学生生活补助。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要做好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各地地税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当地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和代扣工作,保证应缴尽缴,足额收取。拓宽使用渠道,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落实好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措施。

(十二)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制定我州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的服务。在州公共图书馆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引导、支持、鼓励以残疾人事业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体育人才,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体育。文化部门在艺术辅导、器材提供等方面给予帮助。体育部门要把残疾人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并积极配合当地残联选拨残疾人运动员积极参加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在训练指导、器材和场地提供上给予支持。积极组织参加州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五、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已落实国家对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补助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划拨建设用地。加大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设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和残联、老龄办等依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我州无障碍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监督检查、处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我州无障碍建设。新建改建、灾区恢复重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老年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方便和经费支持。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全州交通运输、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要力争在3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完成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办法,保障残疾人机动车代步权。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州电视台重要新闻节目应争取加配手语,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七)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为精神、智力、重度和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州、县市都要建立示范性的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城乡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后享受相同保障水平,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无障碍的信息服务。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力度。州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展示我州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积极借鉴先进市(州)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凉山州残疾人优惠办法》,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制。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市、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二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制度,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建立残疾人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拓展政策理论研究领域,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支持。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协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州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县市财政也要予以相应安排。

(二十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

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

(二十六)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八)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各级人大、政协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

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川委发〔2009〕14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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