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关于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_残疾人托养中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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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江苏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鼓楼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的要求,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庇护安养服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京市鼓楼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并有一定经济承担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在南京市辖区范围运营,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以下托养方式:
(一)机构托养: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托养机构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康复和基本的医疗等服务;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一般为晚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残疾人,重点为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并适当组织开展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安养:一般以家庭有照料条件,有家人或邻里能提供日常的生活保障,有服务需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派人上门,主要提供定期走访、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等家政服务。还可根据需求提供服务内容,如代买、代烧、清理卫生、洗涤衣被、洗澡理发和陪同看病等方便快捷的服务项目,并对特殊情况开展特定服务。每月服务残疾人的时间总体不少于20小时。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按托养方式的补贴标准为:
(一)机构托养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凭相关证明),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全额补助;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不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鼓楼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残疾人或“老养残”家庭,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补贴统一采取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的形式,按补贴标准发放到托养服务
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按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该补贴是对申请人缴纳托养服务费用的补充,超出补贴标准的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支付。托养服务机构凭《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按季度集中同区残联结算,由区残联根据服务机构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按补贴标准,统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初审。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申请托养的方式,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上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收到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对符合托养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办理有关托养服务手续。补贴时间从区残联审定后,申请人实际开展托养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评估(以居家安养为主),并由专人
(以专职委员为主)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质量等,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服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并和服务对象或亲属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名。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随时检查服务情况,评定服务质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托养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运作资金补贴。享受该补贴的机构,必须是经鼓楼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按该机构每服务一位户籍在鼓楼区的残疾人(以实际人数为准,且不超过核准人数),以日托50元/月/人、全托8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运作资金补贴。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补贴的机构,须向区残联提交《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贴申请表》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填写),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半年拨付一次运作经费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的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条 补贴经费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区残联为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和相关托养
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相关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问题由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