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_引进外国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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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二○○四年四月
为加强对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各项开支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各种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于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一、管理总则
1、本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给广西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引智推广项目、重点引智专项项目、专项引智活动计划及其预算额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下拨至广西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的经费。
2、经费的具体下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经费的实际下拨、开支由广西外国专家局项目经办人按规定审查,经财务审核后,报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下拨。
3、专家经费的下拨及开支要严格执行年初预算计划。无预算计划的项目必须先落实经费后再下拨、开支。
4、广西外国专家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按季度将项目款预拨至专家聘用单位(即各市引智办、各区直单位),各专家聘用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项目经费的下拨与核销。各聘用单位必须于本季末将当季已执行项目的《经费决算汇总表》与《项目执行情况表》报送广西外国专家局。广西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当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确定下一季度预拨额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下拨经费。不按要求者不予办理下一季度拨款手续。
5、经费严格按项目核算管理,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项目上,多个项目共同开支的,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进行填报。
6、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属资助经费范畴,聘用单位或地方政府必须配套引智经费,一般不低于国家资助的数额。
7、各聘用单位必须建立合理的经费核销机制,以法定财务管理程序和要求为基础,严格遵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进行核销。
8、各聘用单位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必须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申请核拨材料清单》(附件一)的要求备齐核拨材料,并对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
9、为做好随时接受国家审计小组检查的准备工作,广西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对各聘用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纪现象将严肃处理。
二、经费核销项目与标准
10、专家经费核销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
11、国际旅费是指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2001]7号文件附件二)。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有特殊协议的专家组织的专家可根据协议标准购票。国际机票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标准,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拨。
12、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桂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桂日起至离桂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领取单或收条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或签他人姓名。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已签订协议的专家组织所派遣的专家的零用费标准参见附件二,对于未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订协议的组织所派遣的专家,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人民币80元标准支付费用费,最高不得超出每天人民币200元的资助标准,超出部分由聘用单位承担。
13、专家食宿交通费是指专家在桂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车费、油费、路桥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桂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专家入桂日起至出桂日止,资助最高标准为人民币5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承担。
14、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入(出)境口岸城市至工作地点的一次往返中国境内交通费(航空方式限经济舱,包括机场税与乘客保险)及在入境口岸一天中转的食宿费用。中转食宿标准参照第13款专家食宿交通费标准执行。
15、除以上列出的各项费用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它任何费用进行资助。中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和交通等费用,一律由聘用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用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办公用品等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有特殊需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外国专家局说明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后提出提出处理意见。
三、专家机票管理
16、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机票管理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经费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包括聘请港、澳、台地区以及持中国护照的海外华人专家)。
17、各类专家的机票(国际、国内)原则上全部由广西外国专家局委托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代购。机票费用列入各项目单位预算,经费不下拨,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核销。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代购的,需具文上报广西外国专家局,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18、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受广西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与名专家组织联络、协商、确定其专家机票的购票与寄送事宜。
19、凡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代购机票的项目,其项目聘用单位在落实项目与专家人选、确定专家行程后,必须提前至少30天,详细、确切、清楚地填写《专家机票订票通知单》(附件三),递交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根据订票单所提供的住处代办购票事宜,负责将机票寄送至专家本人或专家组织联络人,并及时将购票信息通报专家聘用单位。机票款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专家订票通知单》和航空公司相关票据直接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核销。20、凡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代购机票的项目,如其专家经北京中转,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北京中转接待单位出具中转委托函,联络、落实专家中转事宜;如专家不经北京中转,则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联络中转地适当机构落实专家中转事宜,有关费用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凭相关票据直接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核销。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必须及时向专家聘用单位通报中转信息。
21、不能由广西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代购机票的项目,其聘用单位在核销自行购票费用时,需提供广西外国专家局领导关于同意自行购票的批复、专家机票来程原件与发票、返程订票单或复印件以及专家购票款签收单据,方可核销。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广西外国专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