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_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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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国税部门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26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4]004号、粤税发[1994]152号)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060号、粤国税发[1994]093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42号)
5、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
6、自1999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江国税发[1999]144号;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江财法[2001]28号)
7、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粤财法[2000]66号、江财法[2000]16号)
8、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实行按月先征后返还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但未达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如全年发生亏损的,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财税字[2000]35号、粤国税发[2000]095号;国税发[94]155号、粤税联发[94]008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粤国税发[1999]247号)
1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为高校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2000]25号、粤国税发[2000]081号、江国税发[2000]157号)
12、自2000年6月20日起,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3号、粤国税发[2000]249号、江国税发[2000]407号)13、2005年年底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1]72号、粤财法[2001]39号、江财法[2001]12号)
14、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粤财法[2001]59号、江财法[2001]31号)
1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1]198号、粤财法[2002]131号、江财法[2001]2号)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石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16、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所列产品目录)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财税[2001]198号、粤财法[2002]2号、江财法[2001]131号)
17、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粤财法[2001]78号、江财法[2001]29号)
18、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粤财法[2001]68号、江财法[2001]27号)
19、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粤财法[2001]41号)
20、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粤财法[2002]10号、江财法[2002]8号)
21、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此政策。(财税[2001]69号、粤财法[2001]54号、江国税发[2001]311号)
22、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先征后退:(财税[2001]88号、粤财法[2001]66号、江财法[2001]38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族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23、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财税[2001]88号、粤财法[2001]66号、江财法[2001]38号)
24、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88号、粤财法[2001]66号、江财法[2001]38号)
25、在2005年底以前,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2002]22号、粤财法[2002]19号、江财法[2002]9号)
26、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29号、粤财法[2002]30号、江财法[2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