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总稽核管理办法[定稿]_信用社查询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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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总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明确总稽核的职权和职责,发挥总稽核在各级稽核、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稽核要认真履行稽核职责,积极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稽核审计职能作用。

第三条总稽核是各级稽核部门的直接领导。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工作,直接对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上级稽核部门负责。

第四条总稽核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以保证党的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辖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五条总稽核接受各级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总稽核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领导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章总稽核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总稽核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稽核工作的部署和辖区各时期执行经济、金融政策的情况,提出本辖区不同时期稽核工作的方向、任务和重点,部署、安排并指导全辖开展稽核工作。

二、定期向主要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执行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三、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稽核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总稽核的权限

一、监督辖内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活动,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参加业务、财务、人事等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财务计划的制定修改,重大决策的拟定等活动。

三、负责审定稽核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负责审查职能部门制定、修改的稽核制度、办法和规定,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五、签发稽核审计命令、结论、复查决定和处罚决定,对重大问题要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遇重大问题与领导有重大分歧,可直接向上级总稽核或稽核部门报告。

第三章总稽核配备和任免

第九条总稽核的配备。在省、地、市、县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配备总稽核。总稽核由同级管理部门副职级干部担任,作为同级领导班子和党组织成员。

第十条总稽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政策法规为准绳,能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如实反映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三、具有中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丰富的稽核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组织领导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十一条总稽核的选拔程序与选拔同级管理部门副职级干部相同。

第十二条总稽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总稽核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附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制定和解释权属湖南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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