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暂行办法政策问答_企业有残疾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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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公布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是什么?
答: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参加哪些培训为免费培训?
答:1.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2.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1.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
五、在职残疾人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1.在职残疾人可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2.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六、北京市残疾人享受残联系统的补贴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1.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当年再参加残联系统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
3.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是指什么?
答: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认定了37家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具体培训基地名称和培训项目可到区县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询。文件名称为《关于认定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通告》(京残发[2006]11号)。
八、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是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三是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四是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2.初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残联;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注明原因退还给申请人。
3.审批。区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申请审批表》退还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将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
九、如何领取残疾人职业培训费补贴?
答:申请人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十、《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答:自印发之日即2009年9月27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