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之火灾损害赔偿_火灾索赔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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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为原告金立林、芮与被告赵晓玲纠纷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具备侵权的全部要件,构成侵权。
1、违法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被告占用公共通道放置可燃物违反了上述法规。
2、过错。
公共通道平时不要堆放杂物,否则既容易引起火灾,也会妨碍火灾时的逃生及救援。这是安全常识,在网上简章搜索一下这句话,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政府网上的应急常识、新闻报道、安全宣传,随处都能看到这样的内容。木箱放置在公共通道,不仅木箱自身会成为火灾的媒介,而且木箱内以及木箱与墙体之间的角落容易积聚易燃杂物,增加了火灾危险性,正是因为被告实施了违法放置木箱这一在先行为,导致其对木箱以及放置木箱的区域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3、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火灾认定书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被告放置的木箱存在因果关系。
二、原告没有过错。
1、分割不完全。手机仓库与被告仓库之间的强电桥架,以及电脑仓库与超市仓库之间的弱电桥架都是开发商交房时的建筑原状,两原告的仓库之间原本没有分割,由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没有要求完全分割的强制性规定,本代理人就此咨询了市消防支队,他们介绍说,一层与二层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要完全分割;而一层中的每一户之间叫防火分户,怎么分割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完全看各家的意识,就像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样,有的人家装了防盗门,有的人家装的是木门,装木门的人家被偷了,你不能讲他自己有什么错。因此,由于不具备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2、原告装修木质阁楼不违法,使用阁楼存放货物与使用木质货架存放货物并无本质区别,被告既然也认为火苗会向上窜至水泥屋顶,那么,如果摆放的是到屋顶货架,那么损失不仍然是一样多吗,因此,虽然是灾害的一个成因,但由于既不具有过错和违法性,不应承担责任。
三、被告辩称人为因素起火,应当由引起火灾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1、从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的起火原因看,这里的“外来火源”是电器线路故障和自燃而言的,不能排除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造成,更无法推导出被告答辩状中所称的人为纵火、烧火取暖非此即彼的结论。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没有排除雷击以外的其他意外原因引起木箱起火的可能。即使是人为原因,由于木箱放置在被告仓库门外,被告的工作人员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最大,本代理认为至少有三种可能:被告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侵权的其他原因。被告认为是人为因素起火的依据不足,外来火源与存在另外的侵权人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
2、相关部门未追究被告责任,与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关于损失数额。
1、08年消防法实施后,09年火灾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申报直接财产损失,要求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并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可见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是经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的,并非如被告所称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两原告的特许人提供的证明,证实电脑数据原告是无权更改的,而电子数据的特点是所有改动都会留下改动时间等信息,被告质疑原告在火灾后消防部门统计损失前输入数据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2、消防法将原来核定损失,修改为现在的统计损失,是为了避免消防机构当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影响其统计结果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事故认定书,不影响其在民事诉讼中对事故责任的证明效力一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声明只是表明鉴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民事赔偿,但不因此丧失其客观真实性,同样也是为了避免自身卷入诉讼。公安部颁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 - 1998),一直是公安消防机构统计核定火灾损失的主要方法和依据,这在08年消防法实施前后并无变化,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发布前,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58-1998)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公通字[1992]151号)中因火灾致人伤亡的处置费、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统计。也就是说尽管消防法将核定改为了统计,但核定和统计使用的标准却是同一个。
3、价格鉴定意见和火灾损失统计是否能够作为本起诉讼中认定损失的依据,归根结底还是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其是否具备民事证据的三性而定。从法庭调查可以看出,本案中的价格鉴定意见和火灾直接损失统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间接损失
由于电脑仓库与店面相连,店面因烟熏和水浸,受到损坏,无法继续经营,被迫重新装潢。消防机构统计的电脑火灾直接损失中包括店面天花、橱窗、橱窗玻璃这些店面设施,证实了这一点。由于消防机构只统计火灾直接损失,因此,装潢期间的停业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消防机构未统计,但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原告芮成虎曾当庭申请对间接损失进行鉴定,但考虑到消防机构未收集有关间接损失的证据,现在时过境迁,难以提供鉴定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原告芮成虎现撤回鉴定申请,请求法院酌情支持其间接损失的赔偿主张。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
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