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灭火器配备标准_灭火器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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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郑州旭凯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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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灭火装备的类型、数量、位置及安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2和M3类客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 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 3 术语和定义
GB 15089 确立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A类火 cla A 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通常燃烧后会形成炽热的余烬。3.2 B类火 cla B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燃烧的火。3.3 C类火 cla C 气体燃烧的火。3.4 E类火 cla E 燃烧时物质带电的火。3.5 手提式灭火器 portable extinguisher 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器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具。注:3.1~3.5来源于GB 4351.1-2005.3.6 自动灭火装置 device of automatically extinguishing 具有温度探测功能和发生火灾时自动喷射灭火剂功能的灭火装置。3.7 灭火性能 extinguishing cap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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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装备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灭A类火的性能用级别代号数字和火的类别A组成;灭B类火的性能用级别代号数字和火的类别B组成;灭C类火的性能用字母C表示;灭E类火的性能用字母E表示。火灾级别模型见GB 4351.1-2005表11和表12.4 要求
4.1 灭火装备类型的选用原则
4.1.1 客车灭火装备应能同时扑救A类火、B类火、C类火和E类火。客车选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客车选用的自动灭火装置应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产品.如果选用不同类型的灭火器,灭火剂应相容。4.1.2 乘员舱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中置和后置发动机的发动机舱内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一辆客车上配置的手动灭火器,操作方法应相同。
4.1.3 乘员舱配置的灭火器单具灭火性能应不小于2A级、并不小于55B级。中置和后置发动机舱配置的自动灭火装置总灭火性能应根据产品规定的保护空间进行选择。4.2 乘员舱灭火器配置要求 4.2.1 灭火器数量的配置要求
乘员舱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表1的规定数量。
4.2.2 灭火器的配置位置要求
4.2.2.1 乘员舱内至少应有1具灭火器靠近驾驶员。其它灭火器应分开布置,宜符合表2的规定。
4.2.2.2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见、便于取用的位置。对于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在易见处设置指示其位置的红色标志,标志上图案高度不小于50mm、字高不小于25mm。
4.2.2.3 灭火器及支架的设置不得突入通道、乘客门和安全门引道,以免影响乘员撤离。4.2.2.4 灭火器设置环境的温度应与灭火器标注的储存温度一致。4.2.2.5 手提式灭火器顶部距地板高度应小于1.5m。
4.2.2.6 每具灭火器距离其最远保护点的距离不得超过12m。4.2.2.7 任何内舱门开启时不得遮蔽灭火器。4.3 发动机舱和缓速器部位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要求 4.3.1 自动灭火装置要求 4.3.1.1探测器的选择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GB 50116-98中7.1的规定。4.3.1.2 探测器和引爆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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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探测器都应处于工作状态;引爆控制装置都应处于通电状态。当环境温度达到170ºC±5ºC时应自动引爆。自动灭火装置除具有自动引爆功能外,还应在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的易见区域内设置强制引爆控制器。一旦需要强制引爆,强制引爆控制的动作应优先于自动引爆控制器的动作。自动灭火装置应相互连接,以满足组合起动的需要。4.3.1.3 报警要求
自动灭火装置应具有高温报警功能。当温度达到设定的报警温度时,应向司乘人员发出警示高温的声和(或)光报警信号。4.3.2 发动机舱内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性能
发动机舱内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性能应能扑救A类火、B类火、C类火、E类火,自动灭火装置应适应-30ºC—95ºC的存放环境,应能承受车辆正常行使条件下的振动。
灭火剂的总量应根据需要保护的容积、自动灭火装置标注的单位质量灭火剂的保护空间进行计算。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根据需要保护的位置设定,保证一旦自动灭火装置起动,灭火剂能喷射到需要保护的位置。如果选用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剂应符合GA 578的规定。自动喷射有效时间不大于5s。喷射剩余率不大于5%。
4.3.3自动灭火装置的安装
自动灭火装置应采用悬挂式安装,喷头朝下并尽量对准保护对象,如蜗轮增压器。喷射口距离保护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mm。自动灭火装置应避开排气管等过热部位。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置质量,不得产生变形和脱落现象。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4.4 灭火装备的安装要求
灭火装备安装应稳固,防止发生跌落、倾倒等现象。灭火装备的铭牌必须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