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金融诈骗和金融危机等问题的现实与理论意义_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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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金融诈骗和金融危机等问题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与传统产业相比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具有不成熟、不稳定、不健全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长久以来人们对经济规则和法规的不断完善使这个新兴产业逐步走向规范,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固然可嘉必定不是上善之选,我们试图寻找一条佳径亦或是一种规律避免不必要的挫折和弯路,完成工业生产、农业耕种准备阶段经济储备,以使人们的劳动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那些计划好的、以为万无一失的的计划在善变的环境面前简直不堪一击,人们有时亲身经历一个计划良久、筹划细致、准备充分的的计划在现实面前被瓦解的支离破碎的全过程,不可测性、不确定性的存在与人性中不可撼动的生物属性同样不可避免。真正的金融活动与实际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有些时候明知有错但无法立即停止、或及时停止计划但后续预期外的不良影响依然继续、所谓一步错步步错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在不断修正意外以使原计划继续下去的变通之术五花八门,使得金融行业原本枯燥无味的数字问题或多或少有了人情味,不知不觉中呈现出条条大路通罗马的繁荣景象。

“小偷”、“骗子”是人类发展中自古就有的职业,无论人类主观愿意不愿意、亦或道德界定应该不应该,他都伴随着各朝、各代、各国、各区域而存在。小偷有小偷的行规、骗子有骗子的传承,人类中的不同群体同自然界的许多其他生物一样按着各自的生存之道生活和发展着,透着智慧、透着技巧和透着人类文明积淀的精华。生存之道,解决之道。统治解决的是如何引导人们向真善美方向发展,摒弃那些带给他人伤害多于带给自己利益的行为,让生存变得容易、让竞争变得公平、让人世间的道理更通俗易懂、让人与人的关系更加和谐、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不实的分析为何可恨可气,那是因为它影响人对现实的思考,从而影响现实生活和相关利益人的切身利益。利益关系是非关系容不得人们马虎因而受到关注,金融诈骗即是利益一方对另一方在利益受损情况下的指控。信息不对等、操作不合规、手续不合法、利益关系不明晰都有可能出现诈骗的可能,骗子的骗术高明有时体现在对机会把握的准确,相反再高明的骗术如果没有可乘之机也无法实现其勾当。2010年12月6日,济南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案件发生后,该局组成专案组专案专办,迅速采取行动将嫌疑人抓获归案。随着调查的深入,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遭遇高额骗贷一案,其风险痕迹早在2010年年初就已露出端倪。2010年4月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律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此外,由担保人提供的存款质押的合法性也存在疑惑。

在经济案件中,可以清晰的感知到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交易的主要机构和场所,在金融活动中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与风险。这些机构是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服务、场所的合法组织。合法机构、合法服务程序与内容,存在着巨大的危机,即使诉诸于法律手段也难辞其咎,对这样的一种现状国家机构无能为力。“防不胜防”这是银行、证券、保险相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前经济案件的直接体验。齐鲁银行案的涉案人员包括:银行内部人士;当地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手握实权的党政部门官员;以及穿梭于银行、企业、政府官员之间的说客和中间利益人。这些涉案人员的职务几乎是经济建设前期——筹资阶段资本运营全过程中的大部分重要职务。

我们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大量从事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涉嫌各种各类的经济案件,透

露出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总和高于经济法实施正常水平,或者说这种情况下人们所依照的经济法条只能算作法规而不能上升到一旦违反足以量刑的法律高度。在高等教育中法律被划入人文学科,人文学科自然离不开对唯心说、人性论的分析。法律是人性化的、法律是依照人们主观情感、基本需求而设计的,因此违法法律才会有如此严厉的惩治措施,当法律所约束的社会群体多数人处于对某法律的违反状态,那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会把量刑放在首位,修改法律法规使之能够有效指导人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经济问题才是依法治国、依法兴邦的准则。

从清末洋务运动受到保皇党的坚决抵制砸机器烧工厂抵制洋货,到建国初期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抵制资本运营,在《刑法》中增设“投机倒把”罪名并坚决打击。在长期的贫穷和贫困的煎熬中,人民终于认识到资本运营对兴邦的重要性,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调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国两制、发展才是硬道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此时的中国法条中有关经济类几乎一片空白,无法可依甚至连参考意见都少之又少,摸着石头过河似乎成为没有办法的办法。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先驱率先垂范,于是即在意料中又在意料外的事情如期而至,一批又一批触犯法律的行政官员受到法律的严惩,先后施以重刑,却出人意料的换来了改革开放的大获全胜。经济建设发展到今天,我们循着前人的脚步,依稀可以看到前人做决定时的举棋不定。法律的健全与严谨可以指导从事经济建设的工作者朝着正确、规范、安全的方向前进。“经济”在当今被大多数人看成“利益”代名词的今天,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成为经济建设的当务之急,只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才能保护好经济建设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中国第一张信用卡是中国银行在1985年才发行的。由于信用卡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规范、风险防范机制都不健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大陆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恶意透支等非法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金融交易主体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的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金融工具、其他财物或服务,从而主要侵犯金融秩序并同时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罪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内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在金融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犯罪,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㈢、冒用他人信用卡

㈣、恶意透支

犯罪数额的计算

在ATM机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时,行为人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取现,一种是转账。在ATM机上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或转账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行为人或者在同一个ATM机上分多笔取款,或者在多个ATM机上取钱,对其取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行为人在ATM上累计取款,或转账数额尚未达到5000元的,或者恶意透支尚未达到1万元的,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或转账的,同样适用上面的数额计算方法。

198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开办了“信用卡”业务,由于是一项新业务,国内又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外国和我国港澳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出现多起,对我国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危害颇大。为了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以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几点意见,这些意见目前还是可行的,值得参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规定:

⑴、凡持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以及被列入取消名单的“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骗取外汇,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⑵、凡有计划、有预谋结伙入境,利用“信用卡”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外汇数额巨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虽然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在我国境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卡银行(公司)要求在国外起诉的,可由外国按当地法律处理;

⑶、凡中国银行或“信用卡”发卡银行提出向持卡人进行追索款项的,应由我司法部门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需要公安部门协助时,则由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在我国境内飞速发展,可以称得上是“井喷”式发展,而且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目前信用卡的使用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全国广大的二、三线城市,中西部地区甚至县、乡、镇还没能覆盖,现金支付仍占很大比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各大银行将大量精力放在占领这些市场上,而忽略了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的评估和监管。这些都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大量出现,不但境外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时有发生,而且企事业单位的公司卡在申领和使用过长中也出现诸多问题。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经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内贸易部于1994年11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内容上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申领,使用信用卡的相关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用卡行为。

但是,这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作出规定。未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如何具体使用法律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⑴、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⑵、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险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⑶、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⑷、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该解释为及时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活动提供了司法依据。

由于对真实的风险缺乏了解,当某种预期之外的风险事件被触发时,投资者往往无法

进行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为了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他们会选择逃离市场,当投资者逃离成为群体行为时,市场正常的运行机制被彻底破坏,危机随之放大。从1970年的商业票据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人们都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现象。当危机出现后,市场在短期内恢复平衡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央行的危机救助变得异常重要。

1、1970年美国商业票据危机

1970年,宾夕法尼亚中央铁路公司拖欠了8.2亿美元的优惠利率商业票据。那时的商业票据市场作为新兴事物发展的并不完善。但是为应付越来越多的企业贷款要求,商业票据市场在2世纪60年代发展的非常迅猛。然而,当时的票据市场并不存在现代票据市场所必备的评级机构以及后备流动性融通。当宾夕法尼亚中央铁路公司的拖欠违约事件一发生,众多的货币市场投资者开始重新估计他们的借贷模式和评级准则。而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脱离票据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开始完全不购买商业票据。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美联储开始鼓励银行购买商业票据,市场才重新恢复正常。

而1997年美科力融资的案例中,美科力也是一个商业票据的借贷方,拖欠了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这次违约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比宾夕法尼亚中央铁路公司的违约影响更大,而且同样也是属于市场中的意外情况。但是与宾夕法尼亚中央铁路公司的例子不同,美科力融资事件并没有对票据市场产生多大的影响作用。因为大家迅速发现这次票据违约的原因是美科力公司的审计欺诈,因而形如1970年的不确定性在市场中泛滥的噩梦就没重演。

2、1998年对冲基金危机

另一个例子是1998年秋天发生的对冲基金危机。在那时的投资者心目中,对冲基金是一个新生的金融机构,且对它的构成并不是十分了解。而在1991~1997年间,对冲基金的资金规模从100亿美元增加到800亿美元(跟今天上万亿的对冲基金规模不能同日而语)。在1998年的秋天,俄罗斯政府证券价差、巴西政府债券价差以及美国长期国债价差之间前所未有的联动性,使得长期以来被投资者信任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也未预计到。在这种情况之下,标准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因而在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纷纷以“最坏打算”为基础来建立新的风险管理模式。而对冲基金之间相似的战略战术以及相似的资产空间是他们纷纷逃离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就造成了金融市场的非流动性和金融危机。

3、2007~2008年次贷危机

在2007年的早些时候,银行都拥有着充足的流动性。从他们当时良好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来看很难联想到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爆发这么严重的危机。危机的一个重要的放大机制就在于投资者对相关知识的缺乏和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很多投资者手中都握有一些历史相对短暂的金融创新工具。当AAA级债券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他们并没有充分了解他们所购买产品的证券化信贷结构。投资者对一些高风险债务违约并不感到奇怪。但是,当他们看到高风险债务的违约造成了对大批的以刺激贷款为基础的产品如此大的影响时,投资者开始恐慌。此外,由于其他的信贷产品大都与次贷产品有着相类似的机构,于是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在金融市场上开始泛滥。

因此,因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而造成的小部分现金的冲击,造成了对投资者不确定性的一个很大的冲击,并且,投资者的不确定性传染了整个金融市场。而投资者对这些不确定性传染了整个金融市场。而投资者对这些不确定性的反应就是逃离。而且他们开始重新规划新的投资模式。但同时,投资者们还没又对这个事件有着更清楚的看法,因而为了保护自己,他们在不了解真是风险的情况下,以应付最坏的情况的方案来设计新的投资模式。所有的这些逃离造成了流动性的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些附带效应。

当金融问题扩大到社会大部分群体时,就不再称之为金融问题而称其为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社会制度、社会阶级,因此在处理危机时操作者会特别警觉,制度的变革、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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