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_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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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包括矿区服务

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HSE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由HSE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落实。

第五条 公司授权某某公司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4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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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消防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取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监督火险隐患整改;参与审查和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对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及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等承包商的资质审查;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等产品的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工业动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检查和监护;

(八)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性抽查检查及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九)负责对公司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沟通协调公司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事宜;

(十一)完成公司HSE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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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四)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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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拟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本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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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配合、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及各项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消防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教育;

(四)在单位及所属各基层部门中,进行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措施,在未整改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防火安全员、义务消防组织做好防火和灭火准备工作,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六)配合调查火灾事故。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未经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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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消防支队按照企业内部消防安全“三同时”的规定要求,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消防审核并出具企业内部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支队进行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公司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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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周期要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同消防支队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原则,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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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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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购买使用的消防器材、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员,明确监护责任,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级风及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矿区服务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活动前应报消防支队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预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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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消防力量现场监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并做好记录。委托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厂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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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灭火救援及现场监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消防支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五条 较大火灾扑救要成立火场指挥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指挥部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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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有权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公司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向周边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六条 消防支队接到责任区以外某某单位报警或增援请求时,应立即向公司生产指挥部门报告,按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边出动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消防支队在接到责任区单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员工遇险事件等灾害报警时,应立即出动,组织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遇有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灾害事故时,应按照公司领导或生产指挥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处置。

第三十八条 消防支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在所在地区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并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九条 现场监护由生产调度部门向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统一下达调动指令,各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具体落实所属责任区内的监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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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责任区中队接受任务后,应根据监护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到达监护现场后,消防监护负责人第一时间与受监护单位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领受监护任务和查看现场,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技术、工艺和安全风险交底。

第四十一条 消防监护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的技术、工艺和安全风险交底后,要提前预想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合理制定监护方案和力量配备,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监护力量。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护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及风向,确定车辆人员安全站位,熟知监护任务和各自的战斗分工,了解监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料的理化性质、毗邻部位、进攻及撤退路线以及监护时间进度等情况,检查确认现场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做好战前准备。

第四十三条 在执行现场监护任务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任务区域范围,并保持通讯处于畅通状态。

第四十四条 当监护现场出现危害监护人员生命安全时,监护负责人有权下达紧急避险命令。

第四十五条 在监护过程中如现场发生火灾,应按应急预案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并及时报告。在监护过程中责任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若要调动现场监护力量,须通报受监护单位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或另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监护任务结束后,由消防监护负责人与受监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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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现场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现场没有问题后,清理器材装备返回驻地。归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补充油料、灭火剂,维护保养器材装备,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因监护任务时间长,距离驻地远,由受监护单位负责执勤备战需要及其他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公司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对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基层站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班组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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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检查。应当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十一条 消防支队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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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期间,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对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支队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对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按期限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消防支队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隐患单位应通知消防支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确认隐患消除。

第八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消防支队负责公司内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单位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消防支队进行火灾调查,查清火灾原因、核定经济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 发生火灾后,各单位应按办法上报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在查清火灾原因后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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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消防支队做好火灾调查工作。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配合消防支队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火灾事故的处理按照《某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消防支队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后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某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在油田区域内因违反本办法造成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对消防支队在火灾扑救中消耗的灭火剂、器材、燃油等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记入安全环保业绩,并报企管处取消公司准入资格。对造成火灾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九章

消防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根据《某某公司HSE达标(审核)考核管理规定》、《反“三违”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消防支队对各单位及员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六十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经消防支队考核确认,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分别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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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由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某某公司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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