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题目_思修题目及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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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李某,男,18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并把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受到李某辱骂和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进行了申辩且态度恶劣,公安局认为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请问:以上处理有无不妥?为什么?

2.王明向李义借款2万元,当时写下借条,说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落款写明日期。一年后,李义向王明要钱,王明说生意亏本,要求再宽些日子,于是,李义要求王明重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日期。又一年后,李义再次讨款,王明以诉讼时效2年已过为由拒不还债,李义被迫向法院起诉。

问:王明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1992年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

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由,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

问: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享有?

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由能否成立?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如何认定?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4.济南人某甲系佛教徒,曾委托其邻居在昆明工作的儿子某乙代购一尊缅甸产象牙雕佛像,并说如果其工作忙,请人代购亦可,务必帮忙买一个带回。某乙听说中缅交界的瑞丽边贸市场此物便宜,又得知同事某丙到瑞丽出差,遂转托丙代购一尊。某丙来到瑞丽后,见当地象牙工艺品的确要比昆明旅游工艺品商店便宜得多,便在购买牙雕的同时为自己妻子购买了一副玉镯,要货主把两种商品的价款开在一张票上、但只标牙雕工艺品一尊的字样,货主知道其用意,为了成交遂按其意办了。回到昆明后,某乙代某甲按票据偿付了货款。不久,某乙即回济南探亲,同时将牙雕佛像和票据捎回,结果某甲已于一个月前去世。其家中独子某丁了解情况后,称此佛像虽系其父生前委托某乙所买,但现在其父已经死亡了,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且现在家中也无人信佛,故不需要此物,也没有偿付此物价款的义务了。某乙无奈,遂诉诸法院。

问: 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由拒收,其理由成立否?

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能否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由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何种关系,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其应当承担何种后果?

4.此案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试简析之。

5.1993年9月2日,某市市民林某与本市个体户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用,合同规定:林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给纪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2年,自1993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纪某向出租人林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林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l000元。合同签订后,林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与承租人纪某,纪某同时也向林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1994年1月,林某通知纪某准备将租赁房屋转让给赵某,纪某未表示异议,同年4月,林某与赵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1994年6月承租人纪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了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给他的一个朋友郝某使用,郝某每月向纪某交纳租金500元。赵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纪某交涉,要求纪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郝某的租赁关系,纪某以其房屋是租赁自林某,与赵某无关而置之不理。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问:1.林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纪某的转租行为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纪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甲有四头牛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头牛,未付款。根据以下假定,请回答问题。

1.假设牛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2.假设牛2在试用期间生了一匹小牛,该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

3.假设牛3在试用期间逃出了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100元,对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4.假设在试用期间乙将牛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理由是什么? 5.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四匹牛卖于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那么,甲与戊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6.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5天前甲与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头牛卖于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头牛,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理由是什么?

7.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未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由于乙因急事出差,未及时向甲说明,当乙出差回来时,四头牛因看管不严,奔跑至甲处。在甲喂养期间,牛1被小偷偷走,牛2被惊雷霹死。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7.1988年1月,农民蔡某欲把自己养的两头黄牛出卖,便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蔡某给付每头牛10元的屠宰费。蔡某和肉联厂达成协议后,就将两头牛交给肉联厂。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一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就将这70克牛黄以每克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一制药厂,共得价款2100元。蔡某在与肉联厂结帐时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肉联厂则称双方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蔡某并没有说明牛下水中之物归他所有,故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孳生物应归肉联厂所有,拒绝向蔡某支付这2100元钱,蔡某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肉联厂应向他支付2100元牛黄价款。请问:1.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 2.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2100元钱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8.刘某卖给图书馆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图书馆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复制品,便请求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拒绝展览室的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去世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 1.分析刘毅与图书馆之间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 9.作家商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商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商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孩子均已成年)。商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商某汇来他1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1)商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

(2)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按何种继承方式?

(4)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李某与王某有仇,一日晚上,李某在王某家附近,用猎枪向迎面走来的王某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王某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问:(1)李某的行为是犯罪的何种行态?法律依据是什么?

(2)假设李某第一枪未中,王某遂呼救引来很多人,李某逃跑,此时,李某的行为属犯罪的何种形态?法律依据是什么?

(3)假设李某第一枪击中王某,击中后十分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就主动把王某送至医院,但王某由于伤势过重而死亡,此时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何种形态?为什么?

4.刘某因妻子有病急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后,将上述房屋低价卖给王某,王答应事成之后赠李500元。李某写信告知刘某卖房情况,刘不了解当地房价,又过分相信李某,即复信表示同意卖出。后刘某从别人处得知真实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问:(1)李某的行为属何种行为?

(2)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张兰与李明1983年结婚,次年李明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5年李明生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张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兰也因病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李明的哥哥李义与张兰的母亲安葬了张兰。李义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三间楼房系李明遗产,应归他所有;张兰母亲认为房产她女儿张兰一份,她有继承权,不应归李义。问:(1)楼房三间是否是李明遗产?为什么?

(2)李义、张兰母亲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3)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6.被告人王某,男38岁,汽车司机;某县征兵站用卡车运送应征青年36人入伍。当卡车爬上一座大山,顺下坡路行驶时,汽车的一个后轮胎突然脱落,车身摇摆,司机无法刹车。在卡车有翻车坠入深谷的情况下,司机王某发现一辆货车正慢速爬坡上行。于是王某有意采取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行。由于两车相撞,货车上的部分货物掉入深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保全了应征入伍的36名战士的生命。

试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分析认定王某的行为。

7、1995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到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5元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5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100克,拿回家卖得现金5000元,私自占有。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问:(1)、肉联厂称牛黄应归肉联厂所有,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认为牛黄不是牛下货,既不是甲的,也不是肉联厂的,谁看见就是谁的。所以认为自己拿到没什么不对。你认为乙的话对吗?为什么?

(3)、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归谁所有?

8. 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有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100万。1998年12月甲心脏病发死亡。经查,甲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生子戌。(15分)问:对甲的100万遗产

(1)乙有无继承权?为什么?(2)丙有无继承权?为什么?(3)丁有无继承权?为什么?(4)戍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9.被告人丁某,女,15岁。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伤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车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10分)

10、王好17周岁,刚从技校毕业分配到某修配厂工作。一天,王好下班骑车回家,不慎把一正过马路的小学生刘玉撞倒,致刘玉右臂受伤,花去治疗费500元。刘玉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好的父母赔偿刘玉的治疗费。

(11分)

请问:(1)刘玉的父母要求王好的父

母赔偿治疗费正确吗?法律根据是什么?

(2)现设定王好系在校大学

生,此治疗费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11、甲(男,35岁)与乙(女,30岁)长期通奸,甲为达到与乙结婚的目的,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乙在吃饭时把毒药放入丙碗内,将丙毒死,乙同意。某日中午,乙将甲提供的毒药倒入丙的饭中,丙吃后,反应强烈,乙见状后悔不已,遂及时把丙送进医院抢救,丙未死。

请问:(1)甲的行为属犯罪的何种形态?法律根据是什么?

(2)乙的行为属犯罪的何种形态?法律根据是什么?

12、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向乙购买五万瓶散酒,总价款10万元,交款后提货。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必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以名酒名义出售。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款5万元便将货物全部提走。乙方一再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请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13、王非1965年与张亮结婚,生有一女,家有楼房一间。197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王非带幼女改嫁,张未续娶,房屋由张居住。1990年张因病去世,丧事由其兄弟(父母已故)料理。事后,王非提出房屋是她和张亮的共同财产,张未续娶,房屋应归她所有;但张的兄弟认为,房屋本来就是张姓财产,张亮死时又是兄弟们所安葬,兄弟也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因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张的女儿(已婚)则认为,她是张的独生女儿,房屋应由她继承。

请问:(1)这间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

是张亮的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2)王非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什么?

(3)张亮的兄弟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4)张亮的女儿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5)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1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1)乙死后,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为什么?

(2)房屋应由谁来继承?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为什么?(3)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为什么?

(4)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15、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一女丁。甲有住房五间。乙、丙、丁成年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立遗嘱:其死后五间房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了公证。1988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时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一家照顾周到,甲便在病中立下遗嘱:五间房屋由乙继承二间,由丙继承三间。甲病愈后,到女丁家休养。1989年,甲在丙家旧病复发,并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三人的面,又口述订立新遗嘱:乙、丙各继承二间房屋,丁继承一间。后不久,甲死。乙、丙、丁各持一份遗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问:(1)1987年的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2)1988年在丙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可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3)甲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4)上述三个遗嘱中不具效力的,在何种情况下才生效?其生效后,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

16、赵某(男,17岁)在录像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抢。”赵某深受启发。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在路边。赵某叫沈某望风,与陈某将一过路女青年逼入弄堂,搜出200元。接着,赵、陈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请问:(!)、对黄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设赵某只有15周岁,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9、李某的同学赵某对李某从国外带回的数码摄像机爱不释手,遂对李某提出:“这小摄像机真不错,给我吧!” 李某回答:“可以。” 赵某携数码摄像机告辞。一个月后李某见到赵某后问:“那数码摄像机好用吗?” 赵某答:“效果很好!” 李某接着问:“那你什么时候把钱给我?”并告诉赵某该数码摄像机价值5000元人民币。赵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来了?你真要钱,摄像机你还是拿回去。” 李某表示,摄像机已被赵某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赵某给钱,稍少给些也可以。赵某说:“你这样就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还你。接好!”说着就从距李某2米处将数码摄像机扔给李某,李某反应不及,数码摄像机落地摔毁。二人反目,诉至法院。请问:(1)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从效力上看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

(2)数码摄像机的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结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其原因。

20、甲于2001年5月1日从商场购得1台原装进口电视机,因不急于使用,甲一直没有打开包装。2001年5月30日甲以原价将电视机卖给乙。乙买回后将包装打开,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彩电,而是国内以进口的旧器件组装的。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的视听效果不好。于是,乙于2002年7月30日向甲提出退货,而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1)甲乙之间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法院应否满足乙的退货请求?为什么?

21.某日,黄某牵着狗早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请说明理由。

22、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某甲的行为并说明你的理由。

23、驾驶员赵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乙于1996年8月和邻村女青年刘某结婚。1997年春节期间,赵乙走访亲朋好友,因醉酒出车祸死亡。当时,赵甲的小儿子赵丙年仅18岁,刘某已怀孕4个月。赵乙死后,刘某仍与赵甲、赵丙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生活,没有分家,也没有提出财产继承问题。1997年8月,刘某生下一个男孩,全家人非常高兴。谁知祸不单行,赵甲于1998年10月也因车祸而亡。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赵丙提出,哥哥已死,自己是父亲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赵家的财产应由其一人继承。刘某不同意弟弟的意见,认为自己至少有权继承丈夫赵乙的财产。后来村委会出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赵乙的遗产有赵丙和刘某二人均分;父亲赵甲的遗产由赵丙一人继承;刘某结婚时带来的嫁妆归刘某。并据此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后来在邻居的提醒下,刘某认识到了遗产分割存在的问题,遂找赵丙商量,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无奈,诉诸法院,要求依法重新分割遗产。请问:(1)赵甲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2)赵乙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法律根据是什么?

23、一学生某甲(17周岁)在路过某乙家门口时,捡起一块碎砖头向卧在门口的狗扔去。狗立即跳了起来扑向某甲,某甲紧急躲避,狗则咬伤了甲旁边的过路行人某丙。丙在狗扑过来时,匆忙躲避,将在路边卖西瓜的某丁的西瓜踩碎三个。某丙为治狗咬之伤花去医疗费100元。丁的西瓜三个价值18元。丙要求乙付其医疗费,因为乙的狗咬伤了丙。某丁要求某丙赔其西瓜,某丙认为应由乙来赔。

根据上述情况,请问:

(1)某丙的医疗费应由谁来承担?(2)丁的西瓜应由谁来赔偿?

(3)某丙躲避乙之狗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4)设甲正在做临时工,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问他属于民法什么类型的行为能力人?

24、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与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经 济 法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酒店,约定甲乙各出资两万,丙提供门面。后经三人协商,一致同意让丁以其劳务出资入伙。四人约定,平均分配盈余。半年后,合伙人乙趁甲外出之机,说服丙丁让其退伙,丙丁同意,退还乙两万元。甲回来后得知此事,认为乙不能退伙,并出示合伙经营期间已亏损16万元的帐本,要求乙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乙拒绝。请就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承担的责任方式如何?(2)丁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能否退伙?为什么?(4)乙是否要对合伙债务负责?为什么?

案例2:

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定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12月5日乙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厂在2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厂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甲公司在得知乙厂发生火灾时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甲公司应履行什么义务?

(2)乙厂于2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 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厂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3: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某向赵某(非甲公司股东)借款人民

币100万元,清偿期届满时,李某除在甲公司有人民币100万元出资外,别无其他财产。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赵某可否直接向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2)赵某可否要求李某向甲公司申请退股?

(3)赵某可否与李某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并同时要求甲公司为 李某提供还款担保?

(4)赵某应该如何行使债权始能获得清偿?

1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分析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不构成犯罪,请试述理由。

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抢,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

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分析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2、某夜,随着一声巨响,一条停泊在江边的木船被炸得粉碎。船主姜氏兄弟闻声赶到现场,发现曾与自己多次发生争执的李氏父子正站在约30米外的自家船头上向这里张望。姜氏兄弟当即断定是李氏夫子为报复炸船,于是将李家的船扣下,并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报案。

后经公安部门查明:临江电机厂工人王、赵二人于当日提取氧气瓶10支,等到电机厂派车来接时已是晚9点15分了。由于一车一次只能装运九瓶,于是王、赵便将剩余的一瓶悄悄藏匿在姜氏的船上,打算明日来车运走。半夜2点左右,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查看,未见异常乃放心离去,走时,未将丢在船上的烟头踩灭,恰逢匿在船上的这只氧气瓶漏气,遇火种燃爆,木船被炸。

至此案情大白,李氏父子遂要求姜氏兄弟赔偿扣船造成无法捞沙营运的损失600元。姜氏兄弟则认为,他们扣船是因为怀疑李氏父子炸船,现在既已查明事故原因,李氏父子的损失自应由王、赵二人负责,另外,自己的船被炸,损失4000元,也要求由王、赵二人赔偿。王、赵则认为,自己是为厂里干活,损失应由电机厂承担。而电机厂则认为,如果不是氧气瓶漏气,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因此,损失应由氧气瓶厂负责包赔。法院一审判决:姜、李的损失由电机厂职工王、赵赔偿。

谈谈你对本案及一审判决的看法。

3、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与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遗产10万元,债务2万元,甲立有遗嘱,将遗产2万元赠给恩人丙。问:①此案应如何继承?②乙妻与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③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与乙子又应各得多少遗产?

案例一

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1992年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

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由,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

问: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享有?

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由能否成立?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如何认定?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家公司,三人约定,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丙以自己的店面作价20万元,三人约定盈利分配比例为2:1:2。公司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人从事交易使合伙亏损10万元,三人就债务承担产生纠纷。(1)丙不参加经营和管理,是否为合伙人,为什么?(2)甲擅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交易,其他合伙人是否对该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3)三人的责任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

济南人某甲系佛教徒,曾委托其邻居在昆明工作的儿子某乙代购一尊缅甸产象牙雕佛像,并说如果其工作忙,请人代购亦可,务必帮忙买一个带回。某乙听说中缅交界的瑞丽边贸市场此物便宜,又得知同事某丙到瑞丽出差,遂转托丙代购一尊。某丙来到瑞丽后,见当地象牙工艺品的确要比昆明旅游工艺品商店便宜得多,便在购买牙雕的同时为自己妻子购买了一副玉镯,要货主把两种商品的价款开在一张票上、但只标牙雕工艺品一尊的字样,货主知道其用意,为了成交遂按其意办了。回到昆明后,某乙代某甲按票据偿付了货款。不久,某乙即回济南探亲,同时将牙雕佛像和票据捎回,结果某甲已于一个月前去世。其家中独子某丁了解情况后,称此佛像虽系其父生前委托某乙所买,但现在其父已经死亡了,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且现在家中也无人信佛,故不需要此物,也没有偿付此物价款的义务了。某乙无奈,遂诉诸法院。问:

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由拒收,其理由成立否? 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能否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由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何种关系,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其应当承担何种后果?

4.此案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试简析之。案例四 1993年9月2日,某市市民林某与本市个体户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用,合同规定:林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给纪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2年,自1993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纪某向出租人林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林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l000元。合同签订后,林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与承租人纪某,纪某同时也向林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1994年1月,林某通知纪某准备将租赁房屋转让给赵某,纪某未表示异议,同年4月,林某与赵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1994年6月承租人纪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了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给他的一个朋友郝某使用,郝某每月向纪某交纳租金500元。赵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纪某交涉,要求纪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郝某的租赁关系,纪某以其房屋是租赁自林某,与赵某无关而置之不理。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问:1.林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纪某的转租行为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纪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五

甲有四头牛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头牛,未付款。根据以下假定,请回答问题。

1.假设牛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2.假设牛2在试用期间生了一匹小牛,该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

3.假设牛3在试用期间逃出了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100元,对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4.假设在试用期间乙将牛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理由是什么? 5.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四匹牛卖于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那么,甲与戊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6.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5天前甲与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头牛卖于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头牛,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理由是什么?

7.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未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由于乙因急事出差,未及时向甲说明,当乙出差回来时,四头牛因看管不严,奔跑至甲处。在甲喂养期间,牛1被小偷偷走,牛2被惊雷霹死。该损失应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案例六

1988年1月,农民蔡某欲把白己养的两头黄牛出卖,便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蔡某给付每头牛10元的屠宰费。蔡某和肉联厂达成协议后,就将两头牛交给肉联厂。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一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就将这70克牛黄以每克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一制药厂,共得价款2100元。蔡某在与肉联厂结帐时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肉联厂则称双方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蔡某并没有说明牛下水中之物归他所有,故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孳生物应归肉联厂所有,拒绝向蔡某支付这2100元钱,蔡某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肉联厂应向他支付2100元牛黄价款。请问:1.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 2.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2100元钱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案例七

2004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

问:1.这一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3.有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经请求由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4.除了人民法院,还有何种机关可以予以处理?

5.如果原告是在2005年12月提起的诉讼,情况会怎样?为什么? 案例八

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逐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么义务?(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刘兵享有。因是刘兵拿钱买书包而中奖。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由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因即使二人离婚,刘进对刘兵仍享有监护权。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认定可撤销的买卖行为。他父母能要求退货。因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行为需其父母的认可。

案例二

(1)丙是合伙人。依据《意见》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责任。依据《民法通则》34条,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3)三人应按出资比例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甲对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应视其过错程度增加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依法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案例三

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由拒收,其理由不能成立。因其父死亡时,某乙并不知情。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不能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由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因其父委托某乙购买此物时,并未明确说明价格。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系。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应由某丙与某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此案存在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应是委托代理关系。案例四

1.林某可以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有效。因为林某在租赁期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时通知了纪某。2.纪某的转租行为无效,除非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案中并未经过赵某的同意。3.赵某有权要求纪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因纪某的转租行为无效,未经过赵某的同意。案例五

1.假设牛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甲承担。理由是牛1没有交付。

2.假设牛2在试用期间生了一匹小牛,该小牛应归甲所有。理由是牛2没有交付。3.假设牛3在试用期间逃出了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100元,对该损失应乙承担。理由是牛3在乙的管理之下。4.假设在试用期间乙将牛4卖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是效力未定。理由是乙将牛4卖于丁是无权处分。

5.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四匹牛卖于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那么,甲与戊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是附条件的买卖行为。

6.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5天前甲与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头牛卖于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头牛,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甲与乙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7.假设试用买卖期间届满,乙未决定购买该四头牛。但由于乙因急事出差,未及时向甲说明,当乙出差回来时,四头牛因看管不严,奔跑至甲处。在甲喂养期间,牛1被小偷偷走,牛2被惊雷霹死。牛1损失应看甲喂养期间是否有重大过失,如有,应由甲承担;如无,由乙承担。牛2应由乙承担,理由是风险应由乙承担。案例六

1.该案有农民蔡某与当地肉联厂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2.牛黄应归农民蔡某所有。但该牛黄已被当地肉联厂卖掉,现应归买者所有。因买者善意取得。

3.2100元钱应归农民蔡某所有。因牛黄是牛的孳生物,牛归农民蔡某所有,所以牛黄也应归农民蔡某所有。案例七

1.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商店)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标的物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并且造成较大损失。

2.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仲裁机关。

5.依据法律,撤销权应该在商店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1年内行使。2000年12月,已超过了该期限,法院对此不予受理。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当事人实体权利丧失。

案例八

(1)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王某负有的义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信托合同关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

(4)由李某承担。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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