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结案报告_律师结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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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阶段:非诉讼调解

受援助人:王明智,男,生于1958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银华镇商洛河村王家村组,身份证号:***81x。

受援助人:朱双娥,女,生于1964年7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9182x。接受指派时间:2010年12月3日

委托内容:代理受援助人进行非诉讼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代理律师: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姚永奇律师 结案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案情摘要 :

受援人均是残疾人生活全靠智力健全、忠实乖巧的王珍珍打工维持。王珍珍为了家庭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常年在广州惠州市打工,并在当地办理暂住登记。在惠州工作期间,经亲戚介绍陕西大荔县一幢亲事。因为如果和当地小伙子结婚,原告家人可以在当地落户。王珍珍为了相亲暂离开惠州到大荔县。2010年8月19日,王珍珍乘坐被告鲁新春的小

一律师一块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先后调查村干部及受援人的邻居刘福娥、王学民制作两份调查笔录。村委会得知律师调查,给律师出具证明一份。

4、为能最大限度是死者得到赔偿,律师提出死亡补偿费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为得到此提法的依据,律师请求死者原单位给予协助。

5、律师代表受害人和大荔县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交警部门提交请求赔偿请求书。

6、经过多次调解磋商,肇事方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一星期后付钱。一星期后,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赔偿。

律师评价: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法律界的“同命同价”“城乡人身平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孙先生大哥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

为全社会都在讲“同命同价”《侵权法》规定同一起事故同样标准使得肇事人、保险公司不愿意积极赔偿,不愿意主动调解给受害人赔偿。2011年元旦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用一个标准衡量赔偿额度,是人身赔偿的重大突破。只有建立起交通事故的赔偿基金,完善《交通安全法》关于基金的规定,才能切实为受害人吃一个定心丸。为了维护权益,多少当事人只能放弃权利,使肇事人得不到惩罚,如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通过此案,律师看到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弊端,希望以后能有所改变,不要是受害人再作无奈的选择,让人们感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姚永奇律师

20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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