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_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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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党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干部主要指委机关、分局、委属单位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下列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中介、评估;
(三)土地估价咨询评估;
(四)矿产资源咨询评估;
(五)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咨询与信息技术服务;
(六)其他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范围。第四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如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填写《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报告。
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人事处、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处级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处级干部每年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查核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于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人事处、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九条
有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一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干部应当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一致的,领导干部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年内进行规范。违反承诺未作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