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减免规定_长沙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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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
1、土地转让代理费;
2、土地评估费;
3、施工图审查费;
4、工程监理费;
5、施工安全服务费;
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7、规划信息服务费;
8、建筑垃圾处理费;
9、房屋估价费;
10、房屋交易手续费;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13、土地信息服务费;
14、房屋产籍测量费;
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发文下达。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原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50元/平方米包干。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除按省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外,为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对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放性停车场、广场、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作绿化的,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为各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如有服务工作不当和乱收费行为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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