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思考(推荐)_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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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今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就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本人就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问题讨论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股份制改造是明晰产权功能,有效解决合作制条件下所有者缺位问题的需要。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有效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收益分配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义务,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股东权益由“一人一票制”,改为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实现决策层和经营层的优化配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将为我县农信社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股份制改造是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近年来,联社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而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的组建,需要在股金规范、内控建设、经营管理、权力设臵等方面必须达到商业银行和《公司法》的要求标准,客观上促使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必须进一步优化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以现代金融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促使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必须大幅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以适应合规、审慎、高效经营的需要,尽快达到农商行改制目标,这也必将大大提升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将来的快速健康发展
创造条件。
(三)股份制改造是大幅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当前,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压力和业务竞争能力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如果继续安于现状,不思变革,就有被其他金融机构重组的可能。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组建后,在巩固原有贴近农民群众、服务快捷方便等传统优势基础上,可以有效融入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能使人缘优势和地缘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将全面增强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也为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制胜先机创造条件。
(四)股份制改造是增强抗风险能力的需要。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股金全部转化为投资股,实行股份只可转让不得退股、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增强了股本金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经济资本约束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业务的平衡发展,将会进一步增强抗御风险能力。
二.增强服务功能
对于金融机构的设臵,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与以往不同,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不是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只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实践也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交由地、县、乡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冲击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这样一来,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臵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长期以来,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后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又由人民银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一方面使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直接管理下,信用社处于一种“保护性陷阱”中,适得其反,影响了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最终使广大农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这次信用
社改革试点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省级政府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社的监管。从当前各方的情况来看,把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过去多年的实践还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将信用社交由地(市)、县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这次改革试点要求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不能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市)和县、乡政府。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将信用社支持重点转向广大农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在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支农服务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
构调整;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让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
四.改革任重道远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到。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
作为一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信社改革因其积重难返,也就注定了改革过程中必然充斥着现实与传统的冲撞,习惯与创
新的妥协,甚至是一次次的试过重来。让我们祝试点改革一路走好,早日在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