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名词解释_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即付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委托出款项的银行。解付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汇入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收款人: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买卖中的卖方。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出票人: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头寸: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预付订金:买方先将货款的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赊销方式: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记账赊销方式: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提示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托收指示:即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指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是该笔托收业务的完整指示。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直接托收:是指卖方或者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本人填写,然后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款项,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简称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D/P:即付款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ly on payment”或称“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远期付款交单:即远期D/P,英文表述为D/P„days after sight或D/P„months after 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
承兑交单:简称D/A。其含义是,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
物权的货运单据。
D/A:即承兑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 acceptance of B/E”或称“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简称D/P下的T/R,意思是,在付款交单这个前提下,代收行允许进口方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凭此收据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承兑:即acceptance,是票据付款人按照出票人的旨意,承诺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使得承兑人取代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
逆汇: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开证行:指遵照申请人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的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该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指信用证上制定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口商)。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申请人:又称开证人,一般为买卖合同中大的买方,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
通知行:由开证行选定,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受益人,并证明其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
承兑行:在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由自己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并到期向受益人付款。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通常,在承兑信用证中涉及承兑行,它可能是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如未指定,即为开证行自己。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可以是通知保兑或其他银行。
偿付行:若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制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所以一般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索偿行:即信用证结算中代开证行先行付款的银行包括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之后再找偿付行或者开证行索偿垫款的银行。寄单行:在信用证结算中,代受益人把信用证和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即寄单行,可能是议付、保兑、付款、偿付行。
转让行:指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通常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第一性付款责任: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付款行,此为开证行的义务,而如有保兑行加具保兑后,则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保兑: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不好时,可要求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加以保兑,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议付行: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具体做法是:合同签定后,买方预付的一小部分货款做定金,也
有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支付一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凭远期信用证支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非单据条件:指信用证上对货物本身或出口运输中做了限定,但是仅仅是限定,只要到时候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上做的限定相符就可以了,不需要非得出其他的单据去证明这个限定。
软条款:指开立的信用证中存在的陷阱条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让:指可转让的信用证的所有权力全部或是一部分转让给信用证获益者(第一获益人)所制定的第三者(第二获益人)。部分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中,准许分批装运时,可以被分割同时转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办理分批装运。
全额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中,如被禁止分批装运时,信用证只能全额转让给他人(可保留差额利润)。款项让渡:款项让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转让给他人。是信用证款项的转让而不是信用证执行权利的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
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出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其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即为对开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它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预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的信用证。信开信用证:指以信函形式开立的信用证。电开信用证: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密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全电信用证: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拒绝付款或承兑汇票,受欺诈的买方也可以要求银行拒付或拒绝承兑,或要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银行随对受益人付款或承兑,从而保护开证行和买方的合法利益。
信用证欺诈(fraud on L/C)定义为:在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而失去其有价财产或某项权利,以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