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规定_空头支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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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处罚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四、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五、逾期未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如何处理? 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何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申诉、听证及诉讼等手续?
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人民银行。
对于罚款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出票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递交听证申请书,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什么是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
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
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
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
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八、列入“黑名单”的出票人该如何申请恢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列入“黑名单”的出票人经过整改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恢复支付结算业务,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有关支付结算的申请;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整改后的签发支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缴纳空头支票罚款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可根据出票人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清除“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