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章程_山西省广告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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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Shanxi Commercial Credit Aociation缩写SXCC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山西省辖区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经政府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教育、引导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高效率、全方位的合同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公正、严谨的作风确认会员企业的市场信用度;引导我省“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营造市场经济信用环境,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商事信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为发展山西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教育、管理、服务。培育市场信用道德理念,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围绕提升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征集、记录、警示、评估、公示等系列活动。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进行法制教育、行业道德教育,引导、感召、培育、促进企业树立“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利”的经营理念。
(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书式档案,向社会提供域内企业信用情况咨询服务。
(三)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考评标准,对企业信用进行综合指标考核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信企业等级考评活动。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企业信用监督警示系统,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记录、信用警示告诫制度,设立企业信用公示平台。
(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推荐工作(六)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类合同法律事务及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自律机制,培训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开展法律咨询、合同资信调查、合同鉴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帮助企业追索拖欠款、货款提存、合同争议调解以及诉讼代理等各项服务。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有关职能部门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政策。
(八)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培育和推选企业全程信用管理模式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水平;开展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交流,了解其管理经验、信息,组织考察,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做好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其他工作。
(十)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其它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信用企业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本会会员;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为本会会员;接受本会信用评级的企业为本会会员;其他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被批准的企业为本会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机关、组织可被邀请为会员和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会活动。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四)愿意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履行承担的义务,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做出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人会资格审核(本会办公室审查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进行监督的权利;(三)借助本会帮助,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销路的权利;(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优先获得本会帮助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困难的权利;(七)提请本会协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八)提请本会协调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认真完成本会部署或者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企业信用资料;
(四)会员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五)保守本会会员的合同秘密;
(六)帮助收集会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证据,自觉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七)积极协助本会就会员间的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工作;(八)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协会提示仍不改正的,本会将撤销其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筹备召集,必要时可以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单位 推荐新的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与本团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机关、组织,可被邀请为本会会员和理事,但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 数的五分之一。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六分之一,且增补和罢免理事必须经原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强:(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应具有负责处理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1;(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和委托副会长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委托副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信用服务的收入:(四)利息;
(五)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其它经营和服务活动;(六)其他合法收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使用山西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作出报告并提请审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终止:(一)国家决定撤销;(二)2/3以上会员要求终止;(三)因其它原因无法续存。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是:必须由理事会提出书面意向,理事会协商一致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2/3以上代表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5日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成立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