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_内审员考试案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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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2007.6

1.该接受无效。

因为香港乙公司的接受把支付时间从at sight改变为at 30 days after sight,是属于实质性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发生实质性变更,接受无效,视为还盘。

2.对于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数量与信用证不符”的观点不成立。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当商品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在本案例中,信用证没有规定禁止数量增减,数量以公吨为单位,装运数量比信用证数量只减少2%,且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是允许的;“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的不符点理由是充分的,因为证明类单据都要进行盖章签字。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还是可以拒付的。

若我是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应该马上打印受益人证明,然后进行盖章签字。把受益人证明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6月1日之前)补交给K银行,再寄给开证行把原受益人证明替换掉即可。

2007.12

1.(1)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2)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3)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2. 第(1)个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在商业发票上签字,所以无需签字;

第(2)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L/C条款,海运提单需进行空白背书,即但本案例中,海运提单的装运人没在背面进行空白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拒付理由成立。第(3)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2008.5

1.(1)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该合同的要求不合理。(1分)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预防、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迟履行合同。(1分)

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责任。1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有关证明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1分)

(3)在本案例中,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的原因是属于不可抗力,并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所以不用承担不能如期交货的责任。(1分)但是该事故只导致该公司下属企业暂时不能生产,只要恢复供电即可投入生产,因此该公司不能解除该合同,应该延迟履行合同。(1分)

2. 第(1)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德国KO Company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或合同约定中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0.5分)

第(2)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海运提单、现场勘查记录等;(0.5分)

第(3)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检验报告单等。(1分)

2009.5

1. 拒付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商业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但只要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允许的;(1分)若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一共只有一份正本,则符合全套要求;(1分)因此开证行第一次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1分)

UCP600规定,开证行拒付理由必须一次性提出,因此尽管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是无效。(1分)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2.(1)与新光公司协商。①若新光公司要货,一方面,商量确定货物是先放进保税仓库还是先报关进口,若报关则需缴税;(0.5分)若进保税仓库,则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0.5分)另一方面,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新光公司的付款时间,增加第三方担保公司或相应抵押财产。(0.5分)②若新光公司不要货,可扣下30%保证金并设法变卖该设备,处置设备所发生的损失可在30%保证金中弥补。(0.5分)

(2)①合同签订付款方式欠妥,宜采用10-20%合同金额以T/T定金,80-90%合同金额以L/C(其中70-80%交单议付,10%验收)方式支付,开证时间在发货前1个月内为宜,过早开证会造成被动。(1分)

②外贸公司应时刻关注产业行情,行情不好时要特别警觉。提醒委托方做出正确的判断,不宜匆忙开证。(1分)

③外方口头同意延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外贸公司应及时修改合同交货期。(1分)

2010.5

1.存在的问题分析:

(1)没有对新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2)空运单是非物权凭证,空运单的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托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货人凭空运单提货。因此采用D/P at sight 结算方式和空运方式,出口商是无法控制货物所有权的。

建议:

(1)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2)如果采用空运,最好是争取预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如果不能的话,可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并且要求货物空运单上的收货人为国外的开证行。

(3)如果不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可以采取部分采用预付款,部分采用托收结合出口信用保险。

2.(1)由于风帆公司是民营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民营企业国际采购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招标,自主选择采购方式。风帆公司进口数控机床虽属于法定国际招标范围,但企业性质属民营,可向省商务厅申请“免招标”进口,直接申领“O”证后再报关进口。

(2)若省商务厅不批准“免招标”进口,则必须办理法定国际招标手续。一般办妥国际招标手续的时间约需50天,为减少滞港、滞箱费等港区费用,可将该批货物转入海关保税仓库,并将拆箱后卸货还箱,还可节省滞箱费。这样可大大节省费用。等办妥国际招标手续并领取“O”证后,再从保税区转出重新报关入境。但应注意的是,国际招标采购的中标方必须是该批设备的供应商。

(3)由于国际招标采购的中标方不一定是该批设备的供应商,且近洋运输的海运费也不高,因此,在与外商允许的情况下,可暂进行退货或作转卖处理,等风帆公司办妥“O”证后再重新装运进口。

(4)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列入法定国际招标范围的进口货物,若一次进口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风帆公司进口4台数控机床若能分二次进口,则每次进口金额都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就可不进行国际招标,分两次直接申领“O”证后申报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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