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公共管理学苏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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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苏大国资„2014‟20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
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4年第3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4年12月19日
(二)审核学校公用房整体规划及调配方案;
(三)审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申请;
(四)核定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公用房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公用房整体规划及调配方案;
(三)审核各单位公用房使用申请;
(四)审核各单位公用房管理管理细则和实施方案;
(五)对违规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管理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收费、信息维护及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处理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分为党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支撑服务用房以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管理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包括各单位公用房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日常管理规范、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收缴以及公用房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效益情况。按照各单位承担的学生培养、教学任务、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学校事务管理等情况,考核各单位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及房间编号,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公用房,没收其违规所得,并按规定标准的1-3倍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 凡闲置时间半年以上或违规使用的公用房,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周转用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房面积均为设计图纸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等公共部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