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规定_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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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酒店的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扑救火险、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酒店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全酒店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维护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做他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第二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部门对本部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室内消防栓、消防应急灯和疏散灯等)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专人负责保管。在新配置或更换的灭火器上贴上保管人标签,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变更保管人标签并报备总经办。
第三条 各部门每月15日必须自查一次消防器材是否完备,认真填写《消防器材自查情况记录表》,器材保管人应每周组织人员打扫消防器材卫生,保养维护好配置的消防器材,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随时好用。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应填写《消防器材配置、更换申请表》报告总经办(包括室内消防栓玻璃破、应急灯和疏散灯(牌)损坏等)。对于应当配置和需更换消防器材,而未及时申领采取措施者视为失职。
第四条 申领消防器材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由总经办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由总经办统一配发。
第五条 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转借、赠送他人。
第六条 严禁非消防灭火私自动用消防器材。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丢失的器材视情况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总经办,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总经办。
第七条 总经办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酒店防火工作和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组织建立、建全、完善酒店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监督各项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对各部门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公布;审核监督消防器材配置、调拨以及数质量情况;并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台帐,对酒店灭火器、消防栓逐个编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直径1.5米内),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移动消防标志。因需要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总经办同意,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进行。事毕,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予以处罚。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