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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社会和谐
摘 要;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成败与否。本文通过讨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对比分析了他们彼此的关系以及对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此问题的一些新认识。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 理性 非理性
目录
1.建立行政调解中心的必要性................................................................1 1.1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转变工商职能的需要...............................................1 1.2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1 1.3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1 2.主要做法................................................................................2 2.1创新思路,领导高度重视.............................................................2 2.2科学设置,健全组织机构.............................................................2 2.3专兼结合,建设调解队伍.............................................................2 2.4精心论证,明确调解流程.............................................................2 2.5确保成效,强化制度管理.............................................................2 3.主要成效................................................................................4 3.1是实现了纠纷预防...................................................................4 3.2是防范了工作风险...................................................................4 3.3是延伸了工商职能...................................................................4 3.4是拓展了行政调解的领域.............................................................4 4.努力做好重点工作........................................................................5 4.1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服务意识...........................................5 4.2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的服务水平...........................................5 4.3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5 4.4完善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衔接.............................................5 4.5推动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5 4.6加强理论研究,建立政府高校社会稳定研究机构.........................................5 4.7推动地方立法,建立统一的行政调解地方法规...........................................6 4.7.1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6 4.7.2和谐社会主要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和适应 6 4.7.3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是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6 5.切实履职,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7 5.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7 5.2大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约的信用环境.......................................7 5.3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7 5.4坚持民主执政的理念,营造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8 5.5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营造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8 参考文献.............................................................................10
1.建立行政调解中心的必要性
1.1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转变工商职能的需要
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在日常服务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之间的名称纠纷、合同纠纷,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工商东丽分局深刻认识到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总体要求的重大意义和极端重要性,将“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东丽”始终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新思路。分局党组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现状,在反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市首创了“行政调解中心”,整合工商资源,延伸工商调解职能,拓宽调解领域,依法依职责调解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消费争议、合同纠纷、与企业登记有关的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争议纠纷、与执法有关的侵权赔偿纠纷等。
1.2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近日,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充分肯定了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调控方式,一方面可以塑造和谐监管、优质服务的工商新形象,在建设法治工商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以往采用强制性行政手段不好解决的各类矛盾纠纷。因此,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向更为深入的方向发展,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
1.3建立行政调解中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数量增加,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调解手段,是建设“大调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具有以人为本特性的矛盾解决方式,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调解中心作为行政调解顺利开展的载体,它的建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2.主要做法
2.1创新思路,领导高度重视
面对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等新情况新问题,工商东丽分局深刻认识到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总体要求的重大意义和极端重要性,将“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东丽”始终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新思路。分局党组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现状,在反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市首创了“行政调解中心”,出台了《关于成立工商东丽分局行政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
2.2科学设置,健全组织机构
分局依托12315指挥服务中心建立了行政调解中心,下设“一室四庭”,即综合受理室、行政许可调解庭、合同争议调解庭、侵权赔偿调解庭、消费纠纷调解庭,其中消费纠纷调解庭为常设调解庭,其他三个调解庭为松散型的调解庭,实行“依事组庭、事了庭结”。同时分局在各工商所、执法局及驻区行政许可中心办事处建立分中心,形成“一厅受理、分级管理、对口调解、集中反馈”的行政调解运行机制,建成了分局局域行政调解网络。同时以12315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一会两站、直通企业为抓手,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纵向行政调解网络;借助区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信访办建立联合调解,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动衔接的横向行政调解网络。“三网”共同织起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工作平台。
2.3专兼结合,建设调解队伍
按照“分级调解”与“专业调解”并行的思路,在全局范围内选配年龄较大,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行政调解中心主任,专门负责行政调解中心工作,组织、推动行政调解各项工作的落实。任命各分中心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一级调解员,选派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干部,经过考核后任命为二级调解员。目前分局设一级调解员15名,二级调解员18名。实行调解员名册制度,由纠纷当事人在名册中自愿选择调解员组织调解。同时,该局还聘请了专职律师、法院法官、司法局调解员、信访办工作人员作为行政调解的志愿者,对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调解事项参与调解,积极搭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新平台。
2.4精心论证,明确调解流程
行政调解中心负责受理调解申请并进行统一分拨,组织各调解庭调解员开展行政调解,收集、整理各部门调解工作情况,定期分析、研究行政调解中心运行情况、受理矛盾纠纷情况,推动全局政调解工作的开展。行政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申请后,首先审查其是否属于工商机关行政调解的调解范围,如不属于工商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拨相关部门,并组织进行调解。分中心对自行受理的调解申请,及时向调解中心报告线索、受理备案、反馈结果等。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实行一调终结,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2.5确保成效,强化制度管理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行政调解效果,畅通沟通渠道,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分局制定了《调解员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数据分析制度》、《受理接待规范》等16项制度。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对各类矛盾纠纷采取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联办,使矛盾纠纷从受理、移交、调处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从受理到化解、从预警到调处、从管理到考核一体化长效工作机制。
3.主要成效
从前段时间的运行看,分局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1是实现了纠纷预防
行政调解中心在接待咨询、受理申请的过程中,提前了解了信息,提前发现了问题,提前排查了诉讼隐患。第一时间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争议纠纷的多发点,定期对纠纷类型进行分析,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定期总结阶段性社会矛盾规律,把握社会矛盾动态,为政府决策及矛盾预防工作提供参考。如:分局在近期受理的合同纠纷中,均是涉及楼宇经济主体,在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同时,提请政府部门加强对楼宇经济招商主体的行政指导,在其招商过程中认真审查主体资格,加强对进驻企业的管理,督促其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使楼宇经济真正成为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3.2是防范了工作风险
强化受理调解人员的风险意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调解范围的申请,积极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工作效率和工作方法,不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且防范了因调解不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增加行政成本。
3.3是延伸了工商职能
坚持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结合,全方位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分局在依法查处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对侵权方的企业名称与被侵权方名称近似容易引发公众误认的行为,依权利人申请开展行政调解,在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专业权的同时保护了其名称权。
3.4是拓展了行政调解的领域
从以往解决消费争议为主向解决消费争议、合同争议、许可争议、侵权赔偿争议等转变,行政调解的领域、行业、类型逐步拓宽。
截止目前,成功调解名称争议2件,合同争议3件,消费纠纷60件,为企业和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余万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4.努力做好重点工作
4.1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服务意识
进一步提高工商干部特别是调解员的思想认识,在理念上树立“大调解”的国情、民情和职能意识,将行政调解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及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将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相结合,在工作中要防止仅仅是走程序的形式主义的调解,防止以折中主义处理的无原则的调解,防止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的不民主的调解,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调解艺术真正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4.2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的服务水平
工商机关的调解职能以消费争议调解为主,工作人员在调解消费纠纷上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在调解合同争议等方面却显得知识匮乏。要加强调解员在民事法律知识、合同知识、公司制度、股权等方面的培训,拓宽调解员的知识领域,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调解。可以有计划的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比如培养一些懂合同法律及实践的调解员,培养工商系统自己的仲裁员。同时要加强调解员在心理学知识及调解技巧方面的培训,调解是一场心理博弈,要通过了解双方诉求、揣摩双方心理来进行居中调解,好的调解员也是好的心理疏导师。
4.3创新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进一步整合行政调解职能及资源,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确定专职调解人员,除消费纠纷外,其他类型的争议纠纷都由专职调解人员调解,以便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调解流程、确保调解结果。拓宽受理行政调解的形式,除受理来访书面申请外,还可以采取信件申请、网络申请等形式,方便外地申请人提交调解请求,节约时间及经济成本。进一步整合调解职能及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解有效、反馈及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行政调解形式,建立“流动调解庭”,根据调解需求、调解类型、实际情况等方便申请人就近调解。
4.4完善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衔接
建立工商机关与政法委、信访办、司法局、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局、人民法院的工作交流与联系,通过建立线索移交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畅通衔接渠道,防止矛盾滞留、激化或升级,维护辖区稳定秩序。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重大、复杂的纠纷邀请法官参与调解,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减少申请人调后再诉的时间及经济成本。适时推动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4.5推动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2011年5月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积极鼓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的同时,加强行政调解受理条件、程序、文书与司法调解的对接,积极推动人民法院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的一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6加强理论研究,建立政府高校社会稳定研究机构
在深入开展行政调解的基础上,推动政府与高校共同建立社会稳定研究机构,深入分析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与社会矛盾之间的联系,对政府决策、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市场监管、舆情民意、危机管理等重大课题以多学科交叉和多部门协作的方式进行系统探讨,使之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研究基地与人才培养基地。
4.7推动地方立法,建立统一的行政调解地方法规
目前,涉及工商机关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有20余部,规范性文件若干,但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行政调解法律规范。作为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区,可以从天津工商机关行政调解入手,在积极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建立统一的行政调解制度,为行政调解提供规范的法律依据,以便更好的为社会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服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自身职能,高效率、高质量地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服务,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工商部门职能的正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4.7.1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重要职责,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大有可为。
首先,提高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制水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就是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处理各类利益纠纷,使市场上的各类交易主体合法经营、有序交易,促进市场秩序整体和谐。从近几年来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申诉和投诉每年都在500起以上,对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理性健康消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7.2和谐社会主要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和适应
经济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是否安全运行和发展的质量、速度等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能否实现。近年来,工商机关依法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并通过打击走私贩私、查处假冒伪劣、取缔传销、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执法行动,有力地整治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了群众利益,维护了经济安全运行,促进了和谐社会稳定,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多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查无照、反垄断、打假劣、查广告、打欺诈、反侵权以及“红盾护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多项执法行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4.7.3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是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
调节不同群体利益则是这两种机制的重要表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发挥制定市场规则、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等职能作用,从源头上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公平、诚信、有序地参加市场活动,促进市场主体的和谐竞争和发展。5.切实履职,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那么,工商部门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履职呢?笔者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建议:
5.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和谐社会一定是有序社会,有序的社会应该是依法治理的社会。工商部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解决市场问题的关键是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运行规律,重点要健全和完善四个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市场巡查制。要以工商所巡查为重点,对辖区实行全方位、流动式、不间断的监督检查,现场接受投诉,现场处理纠纷,现场查处违法,推进监管职能到位。二是完善违法警示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并在日常管理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引导规范。三是完善执法联动机制。要搞好系统内办案协作,全系统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及时互通案件信息,主动请求办案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四是完善12315维权工作机制。当前市场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不断发生,对市场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严重危害。工商部门要通过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引导消费者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首先要找准、抓住消费者利益纠纷的主要矛盾,积极利用现代科技,重点监控、提前介入、及早防范。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屡查难禁的问题,要重点抓商品来源,突出抓经营者,集中抓投诉解决。特别是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假冒伪劣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及时给群众圆满的答复,切实化解矛盾,凝聚人心。要探索建立“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工商部门、企业自身、消协组织、行业协会、社会群众、有关单位的作用,重点投诉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有督查结果。其次要探索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主动维权的新途径。要积极引导群众多掌握消费知识,多了解投诉方法,多学习相关法律;引导经营者改进经营方式,改善售后服务,改革内部管理,增强自控能力。第三要重点加强12315综合执法网络平台建设,改善通讯、交通等设施条件,提高受理人员素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逐步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成为市场监管执法指挥调度的中枢,集投诉举报、执法调度、工作监督为一体,对省、市、县、所投诉工作实施信息化指挥。
5.2大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约的信用环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遵守信用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本条件,企业的信用缺失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市场主体的信用提高了,就会使市场交易各方融洽相处,诱发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就减少了。因而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各类市场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一是要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评价机制,强化对企业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管。二是要加强企业的信用教育,推行信用承诺制,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消费者满意放心街区”等活动。三是抓好企业的信用状况调查,摸清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广告经营及策略实施、企业信用等基本情况,适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使其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四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工商企业网络咨询平台,实现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和管理系统的建立,形成完整的社会服务和监管机制。
5.3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两个离不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工商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三个不变”(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正确态度不变,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良好关系不变,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变)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的关系,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统一,要绕当地党委、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使管理和服务得到完整和谐的统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劳动,尊重市场主体的创造,并创造条件调动市场主体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因此,工商部门不仅要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大环境,更要切实优化发展区域经济的小环境。要拿出切实可行、能够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措施来,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要关注品牌,建立品牌培育机制,为企业走品牌之路扩大产品市场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主动联系企业,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培育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全面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帮助企业推出拳头产品,拓展市场,扩大企业的影响,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度。通过企业的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要关注“三农”,为缩短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条件。城乡差距是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之一。工商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提供个体和企业注册优先或上门服务。积极主动提供投资选项,大力扶持农村养殖业、种殖业发展,鼓励并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闲散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合作兴办有地方特色的企业。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大力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净化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和农民生产生活保驾护航。三是要关注弱势群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优惠环境。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低风险投资经营。对大中专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和产业引导,多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创业咨询服务,并在办照、收费和管理中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公益工作中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到位。
5.4坚持民主执政的理念,营造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
民主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基核心是为人民执政、为人民谋利、请人民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每项工作都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矛盾,甚至发生碰撞和冲突。因此,要把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商部门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监管执法决策时首先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善于从政策取向上找准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在决策中听取市场主体的呼声,请人民参与政务,听人民评判政务,靠人民施行政务,使执政方式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生产要素整合、利益机制调整得以顺利和谐地实施。真正妥善协调各方面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监管执法中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和谐中推进监管改革。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规范文明服务用语,完善办事大厅的服务设施,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公开高效的办事环境。要研究市场管理规律,探索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增加监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增强管理控制能力,最终达到促进和谐的目的。
5.5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营造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
工商干部每天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建设信用工商、为民工商、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工商。作风关乎宗旨,体现素质,反映形象。要以干部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继续解决好“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二要实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做到“上级机关服务下级机关,机关工作服务基层工作和执法一线,执法一线和窗口单位服务人民群众,全部工商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三要构建符合工商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进一步创造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四要以树形象、创环境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五要以先进性建设和能力建设为着眼点,切实加强各级班子建设和整个队伍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建设,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促进能力、市场秩序的监管能力、信用建设的引导能力、依法行政的执法能力、执政为民的服务能力。工商所是工商部门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在工商部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任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和谐社会所有措施的最终落实者。要切实加强工商所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和党支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干部,服务群众,凝聚力量。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所的装备建设、执法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使工商所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对市场实施有效的控制,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促进辖区不同市场主体、不同利益主体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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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5][美] 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6]何大安:《选择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孙绍荣,宗永利,鲁虹编著:《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2
附录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性行为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