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材研究所课题申报_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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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材研究所课题申报、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实验工作方案》的精神制订。
第二条 人教版教材实验区所在的省、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实验区和实验学校,负有课程教材实验指导任务的各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其他有志于新课程教材研究与实验的大学、科研机构,课程教材研究所各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均可申报,可以单位和个人名义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成果;
2.有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
3.有一定的课题研究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4.能够保证研究时间,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或承担者。
第四条 申请人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所属单位性质,分别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筛选和初审并签署意见,寄送课程教材研究所办公室。
第五条 课程教材研究所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择优立项。获得立项的课题由课程教材研究所寄发立项通知书,并在《试教通讯》或《课程·教材·教法》《中小学教材教学》杂志上公布。
第六条 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按申请书所审核批准的金额和方式拨付。课题经费使用应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监管,负责人应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并备案备查。课题经费受“课程教材研究所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研究基金”资助。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如有重大调整应报课程教材研究所审批备案。
第八条 完成课题时应向课程教材研究所提交结题申请(申请表另发),填写结题报告,上报结题成果。课程教材研究所将聘请专家根据不同课题情况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对研究成果的作出鉴定。
第九条 课题结题成果鉴定将由课程教材研究所(人民教育出版社)加盖公章,寄回课题负责人。对于优秀成果,课程教材研究所(人民教育出版社)将颁发证书。
第十条 课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属课题负责人和承担人员,课题发表时应注明“本课题是课程教材研究所'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项目规划课题,受‘课程教材研究所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研究基金'资助”。课程教材研究所和人民教育出版社有优先使用和发表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课程教材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