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标准_固定资产报废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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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为提高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报废行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标准》(沪机管〔2014〕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不得低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最低使用效率标准

(一)通用使用效率标准

1.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单位履职的最低需要。2.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又无法校准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达到购置成本的1/2以上(含1/2)。

4.因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达到购置成本的1/2以上(含1/2)。

5.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买不到维修配件。6.达不到设备出厂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参数。7.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二)具体使用效率标准

1.复印机:复印速度小于或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2.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120万页。3.机动车:车辆行驶超过30万公里;交通管理部门年度审验不合格或经修理后仍然审验不合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安全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4.房屋: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

三、标准应用说明

(一)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申请报废。

(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已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根据最低使用效率标准对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无法组织技术力量开展鉴定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四)本标准公示后,一个年度周期内不得变动。各部门如有追加最低使用效率标准的建议,应于每年9月份,向区财政局提出。标准修订后经公示,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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