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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林河南永城人,手机***,中国矿大毕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员,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市场观察员,中国煤炭报特约通讯员,中国矿大新闻校友会会员, 永城市龙翔商贸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为能源杂志、中国煤炭资源网等数十家机构特聘专家,是全国煤炭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研究专家,曾任中国矿大党委秘书、企业团委书记等职,曾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煤炭报等国内外媒体发表研究论文等六千多篇次,多次接受香港凤凰卫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采访,曾接受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咨询等。
备用信用证SBLC——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
2010-11-05 08:50:21|分类: 营销知识 |
备用信用证SBLC——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
备用信用证(SBLC)/银行保函(BG)
由世界排名100大行开出﹝最低金额50-100万美元﹞
如果客户的银行可以贴现或专案贷款,我们可以从世界100大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大银行票据一般有软条款,但我们也可以通过有关小银行开无条款(SLC/BG);
我们需要的文件
1.专案企划书﹝公司简介、投资远景、财务报告﹞
2.意向书:
3.不用于投资而用于商业用途需要提交有关说明;
4.贴现或专案贷款方给我们可以用于贴现备付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样本供我们开证参考;客户需要多久的保证期(最长一年另一天);
客户与我方必须再签署开证合作有关合约;
客户同意证到期前向贴现银行平仓。
操作程序
1.客户提供开证资金证明;
2.客户与我们的开证方商讨确定最后的开证样本、开证银行、签署开证合约;
3.客户将开证费用交我方指定的律师楼代理收取开证费用,我方代理收款律师楼出据法律承诺文件给开证方,如我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出符合条件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代理收款的第三方会将开证费用退回,这是目前最安全的作法;
4、当贴现银行收到我们的信用证,并按照规定咨询方式,如SWIFT或KTT系统向我们的开证银行确认我们开出票据真实无误完成交易。
5、至此此项开证业务操作完毕,我们的开证方将从第三方银行收取按合约规定的开证费。
备用信用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工具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
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运作原理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之举,一些商业银行即以商业信用证的派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服务。其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迅速演化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工具。
备用信用证的确切释义是什么? 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做出了界定: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
(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
(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
(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1983年和1993年,尽管国际商会分别将备用信用证纳入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UCP400》)和1993年修订本(《UCP500》),但其只是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类别之一,且“只在适应范围内”予以适用。随着备用信用证的推而广之,其与商业信用证在功能上的差异日趋凸显,误解及纠纷日渐增多,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专门规范。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是,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二是,独立性(Independent)。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其既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
三是,单据性(Documentary)。
备用信用证亦有单据要求,并且开证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用信用证的跟单性质和商业信用证并无二致,但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贸易货款结算,其项下的单据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为主;而备用信用证则更普遍地用于国际商务担保,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以及声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是,强制性(Enforceable)。
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其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性质相辅相成,共同造就了这一金融产品的优异特质:“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更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有益于“独立性”的实施:“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有助于杜绝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基于这些关键的法律性质,备用信用证融合了商业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之特长,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由于备用信用证“出身”于信用证家族,其业务流程基本符合信用证运作原理。
首先,开证申请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向开证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
继而,开证人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交易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等重要事项,若同意受理,即开出备用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将该备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
再者,若开证申请人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开证人不必因开出备用信用证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其担保责任于信用证有效期满而解除;若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备用信用证将发挥其支付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