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_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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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适用本规定,按各自的技术监察规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总局令第116号)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全员参与管理的压力容器管理模式;

(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四)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司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验、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

(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的质量负责。第十条 公司工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委托具有相

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活动。

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公司技术验收的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

1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结冰、介质温度和压力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3取使用登记证。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六章 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告知。

第四十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

5计划,确定检验单位,明确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公司检验计划按有关规程要求逐台编制检验方案。使用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大型关键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检验单位不按公司规定逐台编制检验方案或检验方案未经审查认可,不准在公司实施压力容器的检验。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定期检验周期的确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规定执行。检验单位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向使用单位通报受检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初步评级情况,并结合压力容器所在生产装置检修周期,合理确定检验周期。

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查出需要处理的缺陷,限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以便于及时安排修理。装置开工后,除去特别原因确实对检出缺陷不能及时安排修理的情况,不允许有4、5级压力容器出现,检验单位必须在装置开车前通知使用单位。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检验完毕后,一般设备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大型关键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对确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

7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三)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必须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评定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经评价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批准;

(四)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第八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五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第五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五十三条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由使用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

9第五十七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由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执行。

第六十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执行。

1号)及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制度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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