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辩角度及律师辩论技巧_律师的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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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辩角度及律师辩论技巧
一、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
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
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
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
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缪误、强词夺理,则律师据理依法加以反驳。
最后,一般以具体辩。如果对方脱离案件事实空泛地讲大道理,律师一般说不要与之相辩,避免“空对空”,应侧重个性的研究,结合案件事实把事物的特殊性讲清楚。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有了好的论辩内容,还要有一个好的论辩口才。
(4)柔中带刚、举止大方。
所谓柔,就是要律师辩论时,语言柔和,切忌趾高气扬,态度生硬。所谓刚,就是在实质性问题上要坚持原则,要据理力辩。柔与刚是对立的统一。在法庭辩论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而取得胜利。
审判人员之口对方当事人之口等,作为辩护或代理的开头。二是要善于提出一个涉及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然后作为开头。三是善于针对对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如针对辩论者所发表的基本见解、主张或观点,单刀直入,有理有利有节地反驳,做到先发制人。
(3)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所谓善于运用第一手材料,就是辩论双方善于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核实到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说得具体。由自己深入实际所获得的确凿材料,给人以坚信不移的信任感。
(4)善于引用法律规定。
善于引用法律规定,不仅对每一条法条序码说得出,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款了要背得出,而且需要明了其中的具体内涵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唯如此,才会胸有成竹,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5)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
善于利用对方言词信息,一是从对方讲话中捕捉到主旨是什么,意图是什么;二是判断对方的话是否合理合法,漏洞或不当在哪里;三是对方的话有无要反驳的信息,该如何反驳;四是对方的话与其他人员的话如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的话等有无矛盾,若能善于抓住对方的这些言词信息,针锋相对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其辩论效果也是较为理想
(9)善于放松情绪。
律师论辩应尽量使自己的情绪放松。一是除特殊情况外,坚持适中的语调;二是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动;三是善于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楚。
(10)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及声调高低。
所谓善于利用语速,主要是用一个接一个的反诘、一个比一个更快的反诘,来让对方回答,而且是对方跟着自己的快速的语速作出回答。
律师论辩要铿锵在力,必须注意声调高低。一是事先不使咽喉发干;二是估计论辩时间的长短决定带或不带茶杯;三是发言简短、明了;四是发言时不高声喊叫;五是善于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停顿,注意节奏。
3、常规技法
律师论辩的常规技法丰富多采,不仅在律师实务中上百成在教科书或律师业务书籍也有多种多样的概述。这里择要略说一二。
(1)察言观色法
即根据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运用察言观色法的关键是认识对方。如何认识对方,一是在论辩开始前,与对方进行闲聊,以此了解他的心理状态与性格;二是运用对方有兴趣的事物,诱导他开口,观察其神情变化;三是在论辩中适当运用一连串刺激性的问题,激起对方兴奋,进而
深入,一直走向荒谬的极端。顺水推舟,当言辞由顺从对方的逻辑而突然逆驶的瞬间,对方经历了从暗自窃喜到大惑不解,跌入欲辩不能的境地。在“顺”与“推”之间,可以采用反问的技巧。
(7)舌战偷渡法
对方采取强攻,如果你选择逆势抗辩,不如运用宛灵、轻捷、隐密的偷渡之法,暗暗化解对方的攻势,引渡进你的论辩的对策中,从而战胜对方。
(8)示假隐真法
舌战论辩时可以运用掩盖真相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使其无法看清已方的意图。运用示假隐真法,常用声东击西或运用模糊语言的对策,使对方自我否定。
(9)化害为利法
任何事物都有利于与害两个方面。在有害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利的一面,趋利避害,变害为利;在有利的情况下要想到有害的一面,提防言辞疏漏之处,被对方乘虚而入。
(10)反守为攻法
“反守为攻”包含有变劣势为优势、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制高点、变他控为控他的谋略思想。
4、反驳技法
只有立论,没有反驳,则无所谓辩论。因此,反驳是律师辩论中的一个重要技法。反驳,就是律师根据确凿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