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财务管理培训资料_财务管理培训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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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份财务管理培训资料

会计人员

一、持证上岗。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岗位。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应遵循“钱、账、物分离”和“钱、账、权分离”原则。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核算

一、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

三、记账凭证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摘要清楚、简炼、编号准确,附件齐全。

4、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付款凭证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账簿

1、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药品明细账、卫材明细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票据购买、发放、收回登记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等)。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

3、正确使用会议科目。

4、账簿登记及时、准确,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5、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输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6、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7、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四、收款员将每日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缴款单,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

五、不得白条或无条据收费。

支出管理

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支出手续齐全,有经手、验收、审批。

三、货币资金的支付程序。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审批人审批——财务复核——出纳支付。

四、支付资金时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

收据管理

1、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2、各单位设置专人管理收据,做到专人、专职、专账、专库(专柜)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注销等手续。

3、严禁涂改、撕毁、转让、擅自销毁和拆本使用数据。

4、作废收据要加盖“作废”印章,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5、每本收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收据开出的金额、收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

6、出纳员应在收款员交付的缴款单上签字并加盖“现金收讫”章。

7、收据管理流程:会计——收款人——出纳员——会计

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二、资金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出纳应严格控制限额标准,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限额=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库存限额须经银行核定批准。

2、严格按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为: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3、实行权、账、钱分管,审批人、出纳、记账人员应实行岗位分离。

4、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5、现金收入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即不可以坐支。

6、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单位公章和出纳员名章要实行分管。

7、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要及时核对。至少每月与银行对一次账。

8、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9、现金银行起算点为1000元,即1000元以上的对以业务应以支票结算,不能付现金。

10、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三、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应在明细账下,按照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仓库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和卡,反映在用库存物资入库、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四、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品管理部门应按品名、规格分别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应做到“全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药库应按每一种药品设置收、发、存数量明细账和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三、各单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即三账一卡制度(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或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即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保存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明细账保存15年;总账保存1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辅助账簿保存15年。

3、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保存3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4、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存25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存25年。

四、保管期满,由财政部门组织、审计部门监督销毁档案。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四、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五、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六、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七、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理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有单位或者有关单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议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局计财科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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