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期末案例_国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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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3、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 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 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信用证,(按UCP600),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电称:同意延展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问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4、某笔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不要议付,银行未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仍予付款,付款后要求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的处理方式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5、国外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1年1月15日。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问银行的拒绝是否有理,为什么?
6、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信用证,并同时收到A的来电称:你8日盘已转美国B商。此时,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上涨幅度较大。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银行,再按新价格向美商B 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格,并坚持要求我方按照原价发货,否则要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