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_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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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

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

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

类别:

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注意专科医院概念。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17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

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即xx医院有限公司是不行的,xx有限公司xx医院是可以的!床位:

1、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2、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超过1500张床位公立医院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分为“社会”和“内部”。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无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供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及《医疗机构备案书》,并附人员配备情况),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诊疗科目

1、根据《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国家陆续发布的重症医学科、疼痛科等标准核定!诊疗科目不是科室名称!比如感染性疾病科为临床科室,对应的诊疗科目是传染科,且需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至少要包括肠道传染病专业和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2、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只登记到一级科目的只能从事该学科基础工作,只有登记到二级科目才能从事相应工作。比如只登记 到内科,就只能从事内科基础工作,登记到呼吸内科才可以从事呼吸内科相应工作。在设置审批阶段只需设置到一级诊疗科目,到执业登记阶段,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核准诊疗科目至二级科目外,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人员配备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要核准至二级科目。

3、特殊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全科医疗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综合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综合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康复医学科:根据《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重症医学科:根据《卫生部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疼痛科:根据《卫生部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4、根据国家卫计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5、根据国家卫计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

批准书

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及不满20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20-99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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