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户口迁出的通知[1]_毕业生户口迁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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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户藉
迁出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了做好2011年外省市高职毕业生户籍迁出工作,按照高教部和天津市公安局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现将户籍迁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户籍迁出的要求
1学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保留户籍,毕业生离校必须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毕业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毕业证,到学生工作部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3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盖章、就业单位所属公安机关户籍接收证明信。
4因特殊情况户籍不能迁出者,经申请同意可办理户籍滞留,户籍滞留时间为3个月。办理滞留户籍的毕业生凭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盖章。户籍超过滞留时间,开出户口迁移证,将其户籍迁到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
6毕业生户籍在校滞留期间不予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办理迁户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二、毕业生户籍迁出时间
(一)办理滞留户籍时间:
2011年6月20日到2011年6月24日早9:00点 到 下午3:50点(六、日除外)
(二)办理户籍迁出时间:
2011年6月28日到2011年7月10日早9:00点 到 下午3:50点(六、日除外)
注:每人交户口迁移证费4元
学生工作部
2011年6月15日
《毕业生户口迁出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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