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工程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规定(WORD12页)_企业节水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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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和水资源的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节水工作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节水管理,应用相关资源推进节能节水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水耗),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及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节能节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节水科学知识,增强全体员工的节能节水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要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履行节能节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公司节能节水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项节能节水工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有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第九条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办法、规定;
(二)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考核。负责制定本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节能节水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台帐,负责能源及水资源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检查各单位能源及水资源使用和节能节水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能源及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负责总结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
(五)组织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交流推广,总结节能节水先进经验;参与节能节水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成果的评审验收;
(六)负责组织节能节水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公司节能节水管理人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安排公司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监测工作,组织企业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节能节水论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以及竣工验收;负责组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参与新增用能用水设备的采购审查。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处室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
负责将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列入计划实施,落实节能节水项目投资资金,督促建设项目节能节水“三同时”的落实,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落实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评价资金,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列支节能奖,参与制定公司的节能节水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岗位培训。
(三)纪检监察处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自用资源使用管理专项效能监察,规范自用资源管理,促进挖潜增效和节能降耗,提高自用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审计处 参与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的公司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工作。
(五)财务资产处
负责公司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审批,参与公司能源及水资源审计,办理节能节水有关的奖惩。
(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节能节水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成果的评审验收;指导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宣传国家的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及相关节能节水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节水意识。
(八)生产运行处、装备处
负责公司耗能用水设备的结构优化与合理配置,参与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九)其他处室
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和公司有关节能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分解下达本单位年度节能节水指标;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总结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负责对基层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耗能用水统计分析,按时向公司报送节能节水统计报表、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节能节水工作情况,公布本单位的耗能用水情况信息;
(五)建立健全能源及水资源管理统计台帐、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
(六)负责与公司安全环保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计量节能检测所(以下简称计量节能检测所)积极协调,做好本单位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监测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负责组织基层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的节能节水论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节水评价和审查;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用水设备的采购审查;
第十二条 年消耗能源3千吨标煤、新鲜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设立专职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和公司的有关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细则、标准,具有节能节水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节能节水培训。
第三章 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计划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各单位用能用水节约指标,各单位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并落实具体的节能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每季度统计一次各单位能源及水资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
节能节水统计快报报出时间为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后的4日内,正式报表报出时间为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后的10日内,并同时附上相应的半年用能、用水分析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半年和上年节能节水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节能节水监测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指导计量节能检测所,并按照每年下达的监测计划,依据有关节能节水法规和标准对各单位的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状况、用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效率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查、测试、评价。计量节能检测所应及时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节能节水监测费用由各单位成本列支。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耗能用水设备管理台帐及节能节水监测台帐。
计量节能检测所每半年向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送一次节能节水监测工作总结。
进入公司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应由公司计量节能检测所组织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节能节水效果明显的才能采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管理。涉及消耗能源及水资源的新、改、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节水政策和标准,且在设计中应有“节能节水篇(章)”,其内容应包括所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概况、采取的节能节水措施和预计要达到的节约效果;并应组织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节能评价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节水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立项;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竣工时耗能用水指标测试不合格、节约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通过验收。涉及消耗能源的新、改、扩项目必须报本单位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节水标准管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节能节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修定公司的节能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 能耗定额管理。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处室制定主要作业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定额,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实行单位作业单项能耗(水耗)定额考核。
第十九条 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配齐、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依法检定和定期校准用能用水计量器具。
生活用能与办公、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各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和水资源,不得对能源和水资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条 能源采购管理。能源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各单位要做好能源及水资源收、发、管、用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防止能源及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及水资源应按规定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 节能节水宣传教育。公司和各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细则、标准,普及节能节水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节水意识。
各级节能节水管理(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节能节水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并持证上岗;对重点用能用水岗位(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年由本单位节能节水管理部门组织一次节能节水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节能节水工作责任制,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节水技术政策、标准,优化用能用水结构,对生产系统进行整体用能优化,加强能源传输、利用系统的节能节水管理,实现节能节水经济运行,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允许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设备,正在使用的要限期更新、淘汰。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原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用能用水工艺、技术,优先选用节能节水型设备、产品、材料,为项目投产运行时节能节水创造基础条件。
第五章 节能节水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确定并组织实施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节能节水科研、新技术推广项目和节能节水示范工程,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在科研资金中设立节能节水技术研究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专项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第三十条 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由公司投资的节能节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节能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支持、鼓励各单位采取共担风险、共获收益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制,促进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节能节水奖,对在节能节水管理或技术研究与推广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实行节能节水工作问责制。单位产值能耗、节能节水指标完成情况与单位及单位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对未完成节能节水指标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扣发节能奖;对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如实报告资源利用状况的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擅自建设低效、高耗项目的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