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最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_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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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2011年最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川办函(2008)73号(2)川办发(2008)15号
(3)成府发(2009)31号(4)成国土资发(2009)448号
(5)成老社发(2009)131号(6)成劳社发(2010)30号
(7)成府发(2010)8号(8)金堂县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二 政策要点
(一)征地补偿
1、青苗:1200元/亩地面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
1、附件2)
2、土地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共同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耕地补偿18700元/亩,非耕地补偿9350元/亩。三年分四次付清,按银行基准利息计息。
(二)人员安置
1、农转非人数:征用该组土地面积除以该组人均土地面积为改组农转非人数(土地面积=耕地面积+非耕地面积)
2、人员安置标准:因2010年征地部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标准为公布,所以暂时按2009年征地部门一次性交纳社会保险标准宣传(附件3)
(三)房屋拆迁
1、安置对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
2、安置方式:
(1)房屋安置
(2)货币安置
3、补偿标准
(1)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米以内的,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附件2)抵扣房屋面积从标准高的房屋中扣除人均面积35平方米。
(2)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补助52500元/人,奖励1500元/人。
3、其他补偿
(1)搬家费
被拆迁户搬迁后,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00元/人搬家
(2)房屋搬迁及奖励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7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2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内的不予奖励。
(3)过渡费
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后,由拆迁安置单位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住房安置对象140元/人.月。对按货币化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840元/人过渡费,对按房屋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过渡费。过渡期超出一年的。超出时间按住房安置对象发放28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