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网络文明要靠法律约束_网络文明辩论赛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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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辩题中强调的是网络文明的约束,,既然是约束,显然解决问题的重点针对的就是网络中的不文明因素的限制和管束,而不是有利因素构建或弘扬,辩题本意就是对少数造成不文明因素的应对,法律与道德谁更效,不要偏题

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网络文明的约束,这就说明网络环境下文明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要承认人性中存在偏见和缺陷

网络环境因其虚拟性比现实世界更加缺少约束和监管。

从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比较来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依赖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习惯以及传统与教育来维持,显然这是软约束,它对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起作用,或者说道德的真正作用单纯是预防性的,而法律却能标本兼治,它是两方面的,它既有权威的惩罚作用,又有强大的威慑力,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这就使法律比道德在维护网络秩序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网络世界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必需能保证人人遵守,能保证让不遵守的人付出代价,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能够胜任这个角色。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网络文明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

对方辩友的偏颇之处是热情有余,而理智不足,以理想代替现实,对方把道德理想化了,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主题和重点放在现在,现阶段的社会现状和现实是网民的道德水平还达不到文明的水平,所以不能说我们应该怎么样,而是现在我们只能怎么样。现阶段我们国家为什么提倡的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呢?

对方辩友这是强求甚至是拔高了公民的道德水准,即不明智也行不通

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决议。这个决议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一是根据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的特点,即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极度高尚。

从适应现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物质财富不够丰富,而道德作为社会经济的上层建筑,也远未能达到理想的水平.换句话说,道德不可能独立发展成为维持整个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给对方辩友提个醒: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许这会成为可能,但那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的美德,其实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当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才能保证网络社会井然有序

法律不仅具有保护、惩戒的作用,更有预防的效力,法律在网络文明中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

托尔斯泰说过:杨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康德曾经说过:法律和道德都来源于人的理性,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的针对性、强制性、严肃性、实效性是道德望尘莫及的.根源: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范围内对全体人适用,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

对方辩友说法律来源于道德,恰恰相反,我方认为,道德由法律养成。法律在行为规范中划出一条底线,网民或群众行事都建基于此,而道德的标准就是在这条底线止跌回升。否则你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要以什么为根据呢?你可以说

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正式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从左转记载的刑礼到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从人权宣言到拿破仑法典,从英国三百年来的法制传统到现在我们宣扬的廉政精神,哪一个时代、国家的社会秩序,是靠道德来维系的?

对方辩友不要倒因为果,不是因为法律越完备,犯罪率越高,而是法律越完备,对犯罪的打击、曝光更加有力,对方辩友不要把法律的作用记错了功劳簿啊

前后:我们现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们的生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听说过要有德可依,有德必依,执德必严,违德必究吗?我们说过要建设社会主义道德国家吗?我们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而以德治国有这样的地位吗?另外,我们看一些官方的文章,我们都是说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在德前啊!最后,我想请问,面对我们13亿人口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以德维系社会秩序行得通吗?面对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德维系社会秩序行得通吗?

制度健全,则会进入良德的良性循环。反之,则会是恶性循环。

道德软弱:靠道德约束,会使不文明行为的成本变得极其低廉,各种不文明网络现象,正是道德底线失守的表征,是法律约束急需建立的现实诉求。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意义,如果道德的力量真的这么神通广大,那么东郭先生对狼有没有仁至义尽,可是结果呢

光靠道德是很无力的。借用美国提出三权分立时的一句话,所有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立法监督(靠道德)但我们都是天使吗?,人们悲痛之余感觉到道德的力量不能够唤醒人的良知,于是才会提出要用法律来制止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律的作用就是刚性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就会有威慑性的后果,轻则失去人身的自由,重则剥夺人身的财产和生命.道德如何来制止和约束呢?

简单的道德约束有时候的得不到某些人遵守,就需要一个国家机器来约束以及制服那些超越道德规范行为 的人

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曾打过一个比方,宠物训练好了它自己就知道到外边拉屎撒尿了,到那个时候就不需要再用严刑峻法去规范它了。

对于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是要让某些人改正不良行为,遵守公共秩序,也就是要用强制手段约束某些人的不文明行为。法律处罚是一种警示手段,有了这种手段,不文明行为才能得到有效控制,网络环境才能不断优化。当不文明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成为大家的共识之时,网络文明将变得顺其自然,让人受益无穷。

法律滞后性:不是法律本身效力太弱,作用有限。而是我国目前法律管理体系不健全,实施效率不高,但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有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对方辩友难道能因为办案效率不高就去质疑法律的公正吗?

但道德层面用法律约束是种趋势,是国内外人民逐渐达成的共识,在很多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更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

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历史选择了法律。

那么法律既然是历史的选择,就意味着道德观念制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脚步,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还可以说,道德冲突的原因就是道德已经失去了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者说各人有各人的道德标准,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影响不了谁,法律产生的原因)

就是因为社会上有像对方辩友这种对法律存在质疑的人,才是我们法制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阻碍,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应该让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根植于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自觉知法、守法、信法,为维护网络乃至社会秩序贡献力量,法制建设,人人有责。

知法犯法:不是法律的约束力不够,而是这些人在不文明或是违法犯罪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或是利益的诱惑大过了道德的约束,道德在这里明显失去了作用,但他们铤而走险的结果或许能够侥幸免于道德的谴责,但他最终绝对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道德无法企及的法律的力量,法律: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马克思资本论)

法律僵化: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只有愚昧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

至于色情、钓鱼、诈骗网站,关掉一批,又冒出一批。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碰到过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微博色情活动,更是带有隐蔽性和族群性,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用道德去解决?

诸多网络乱象,归根到底在于缺乏网络规则法度。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在一个全新的领域,尤其是涉及诸多利益纷争之时,仅有个人的自律、文明的修习,是靠不住的。

道德水准往往取自于最低者。人都有两面性,讲文明时,就会都向文明。比谁更“本能”时,连名人也会有辱斯文。网络亦如现实社会,阳光之下不敢伸手,但在黑暗角落,偷鸡摸狗事、欺诈蒙骗事也不会少。

以法制为主,辅之以道德、宗教、习俗等各种手段综合治理,这才是主之以法、辅之以德的概念

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法律对违法分子采取的是其他方法代替不了的教育手段,使犯罪分子在认罪服法的同时,深刻反省,洗心革面,悬崖勒马,弃旧图新.恶法所形成的秩序不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比如,二战期间德国屠杀犹太人颁布的法律是恶法形成了邪恶的社会秩序。

对方辩友一定要否认法律的预防作用,我也只能随你说去,退一万步,法律至少能够做到“亡羊补牢”,而道德连“亡羊补牢”都无能为力呀!

而法律的社会效果就是指法律实施后对社会的导向作用。包含:我们不否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但请问对方辩友,买一幢高质量的楼房,你是会选择地基呢还是地基以上的楼层呢,有形和无形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呀!.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但是为什么要把道德法律化呢?这不正是因为法律比道德重要呀!道德,作为一个精神思想范畴,他的内在表现形式:意识形态,修养,内涵等等是可以从对外部世界的知与行的行为特征上面反映出来,而人的社会行为广义的讲都要符合法律的刚性规定。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对法律的依赖和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起的决定性作用!道德是不具备强制力的,对于某些人来说,所谓的道德对他们基本无任何约束力,妄谈道德的话,其实犹如期待人人都成为君子,这也是违背辩证法的,所以对于这些顽固分子,是必须靠法律制裁的,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可以为道德所感化.法律是必须,而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是不必须。如果一个人以错误的道德观念实施社会行为,那么正确的道德观也就是他所不认同的道德观对他就没有影响力,而法律不然,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

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触犯道德,谁来惩罚他

问题;1.请问对方辩友,有一句话叫“禽兽不如”怎么解释啊?就是说在社会上很多人连狼都不如,所以没有办法教化啊。请对方辩友告诉大家,道德教化的还是那些有良心的人,可是对那些没良心的恶棍怎么办呢?

2.如果对方辩友如果在网络中利益受到的了侵犯,你是选择用法律手段还是用道德手段去解决呢?如果对方辩友的支付宝里的钱被偷了,请问你是要报案请求法律援助呢,还是坐等小偷良心发现呢?

3.中国有些成语,比如盗亦有道、劫富济贫,这种主流道德观人认同的侠义之举是道德的吗?绑架贪官,用犯罪所得的财富去接济穷人,请对方辩友用你的道德观来说下可行吗?

在香港,公共场所讲粗话都面临罚款。从国际上有关立法来看,为促进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做法。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也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

从亚洲国家来看,例如新加坡,对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日本制定了《轻犯罪法》,针对一些轻微道德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从国内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香港的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又例如:垃圾分类处理这一难题,台湾就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而深圳市于2012年12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海市、武汉市也把制定《市民行为规范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

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如不文明行为人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对于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将相关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与个人信用记录的挂钩是将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拉入“黑名单”,贴上“曾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标签,通过这种手段,让不文明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循行,无时现行。

由此可见,道德层面用法律约束是种趋势,是国内外人民逐渐达成的共识,法律的作用

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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