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_机关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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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工会)印章是中心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工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工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领取和保管
第二条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中心工会委员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条
印章必须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第四条
工会内部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应在表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移交工作内容,若员工持有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六条
工会会员使用印章须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由印章专管员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
第七条
印章专管员应对文件资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八条
用印后,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备核。
第九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工会主席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用印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工会造成损失的,由工会对违纪者给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