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国际贸易单证复习大纲_国际贸易单证复习大全
6月国际贸易单证复习大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贸易单证复习大全”。
2011年6月国际贸易单证复习大纲
一、复习内容:
1.国际贸易单证的基本要求(P15-16)
①正确:一方面是要求各种单证必须做到“三相符”(即: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证与单证相符、单证与贸易合同相符);另一方面则要求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②完整:一种意义是指成套单证的群体的完整性,另一种意义是要求每一种单据的所填内容必须完备齐全。此外,还要求出口商所提供的各种单据的份数要如数交齐,不能短缺。尤其是提单的份数,更应注意按要求出齐,避免单、证不符。
③及时: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即每一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
④简洁:单证的内容应力求简化,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单证的质量和减少单证的差错。
⑤清晰:单证的表面清洁、美观、大方,单据的各项内容清楚、易认,各项内容的记载简洁、明了。
2.象征性交货的含义(P3 特点-作业)
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于指定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时,一并将货物的风险也转移给买方。一般买方凭单取货,并且有复验权,单货相符即可以接受货物。在象征性交货下,卖方交货先交付单据,买方验单提货。
3.与合同有关的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P5)
UCP600:
①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
②UCP600取消了许多无实际意义的条款。
③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
④更换了一些定义。
⑤方便贸易和操作。
4.国际贸易单证对不同当事方的作用(P14)
①对出口商来说,有关单证既可作为某项交易的会计凭证、出运货物的收据和出口货物清关的文件,也可作为有关个人、公司和政府机构进行货物运输或检验的指示或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②对于进口商来说,有关单证既可作为某项交易的会计凭证,也可作为订购货物已被出运的证明,还可作为货物在目的地通关的手段。
③对于船运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来说,有关单证还可以为某项交易提供会计凭证,为货物运往哪里和如何运输货物提供证明,同时为货物的搬运提供证明。
④对于银行来说,有关单证为其收付款项提供说明和记录工具。
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关单证是其进行风险评估、货物估价和在保险索赔中确定损失点的工具。
5.网上国内信用证业务开通流程(P22)
①申请人、受益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②申请开通网上企业银行。
③填写《银行网上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表》,提交开户行。
④开通网上信用证业务
⑤如需开通网上信用证直联业务的,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银行提供系统直联接口,客户对其内部系统进行二次开发并联网通过。
⑥具体办理业务。
6.信用证基本特征及其当事人(P37-38 案例判断)
基本特征:
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③信用证的标的是单据。
当事人:
①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②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的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③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④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⑤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和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⑥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⑦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7.托收的方式(P32)
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跟单托收:⑴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简称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②远期交单付款(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⑵承兑交单(D/A):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8.托收项下的汇票填制(P36作业)
9.装运期的概念(P60)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自行完成出口报检报验、报关放行手续后,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时间,交货到规定的地点,等待装船或装飞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并装上运输工具,签发装运单据给托运人,这份装运单据上签发或批注的日期就是装运期。
10.危险货物海运托运(P79)
⑴危险货物的申报
⑵危险货物的托运
①在危险货物完成货物申报后,只有承运人接受危险货物的运输后,托运人才能办理托运订舱手续。
②在危险货物托运单中,除了与普通货物托运一样的内容外,还要增加危险货物的特殊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类别、联合国编号、国际危规手册页码等。
③承运人接受订舱时,除了要求填报托运书外,还要求提供货物申报单、危险品技术说明书和以上附送文件等。④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装箱时,要对集装箱箱体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集装箱箱体外表是否有伤口,箱门是否密闭,箱内是否干燥、清洁,是否有与危险货物无关的标签等。
⑤装箱操作中要做到:轻拿轻放、向上直立、不碰撞、不窜动。危险货物一般都是“船边入装”,即普通货物装载上船后,才开始装载危险货物。
11.报关及报关对象(P85)
⑴概念: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⑵对象:
①进出境运输工具。
②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兑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待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③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⑶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对外签订合同、依法准予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②专业报关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专门从事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具有境内法人地位并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③代理报关企业:是接受承揽、承运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承揽运输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国际货物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12.货物申报进出境阶段的准备工作(P89图表)
13.报关程序(P87)
①前期阶段:海关对于三大类货物,即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有特定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此三大类货物实际进出境之前,须办理海关的备案文件,备案文件均有规定格式的海关编号。
②进出境阶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或其代理人在实际货物(包括以上三大类货物)进出关境时都必须按照海关特定的文件要求、时间和地点要求,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事务。进出境阶段分为以下四个环节,即:进出口货物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
③后续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上述三大类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暂时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这三大类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14.汇票作用及必要项目(P132)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必要项目: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⑤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15.商业发票及必要项目(P134)
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签发的载有货物细节的货款价目总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买卖双方报关、纳税、退税的依据之一,同时又是出口商缮制其他有关出口单据的依据。
必要项目:
①商业发票字样:可以在“商业发票”上方填写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
②出票人(Iuer):应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保持一致。③受票人(To):发票接受方的名称和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④发票号(No.)一般由出口企业自行编制。
16.海运提单及功能(P142)
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功能:
①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收据。
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③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17.保险单据要式项目(P186)
⑴缮制的细节
①货物描述可与发票一致,也可以使用统称,若使用统称,则应与其他单据使用的统称一致。
②包装及数量与发票一致。
③货币名称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④金额大小写一致。
⑤保险险别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⑥运输起讫地点与运输单据一致。
⑦运输工具名称与运输单据一致。
⑧理赔款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⑵保险单抬头: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通常作成投保人,即信用证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通过背书实现保险单的转让。
⑶保险责任的生效日与装船、发运或接受监管日:一般情况下,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就是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如果这一日期晚于运输单据上表明的货物装船、发运或接受接管日期,即货物已装运、发运或接受监管,保险还未生效,那么本段时间内发生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将不在保险时段内,被保险人便无法获得赔偿。
⑷保险单据的货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这是为了防止汇率风险。⑸保险金额: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的110%。
⑹保险险别
⑺保险单据的份数:正本保险单据通过背书即可转让,不必通知保险公司。
⑻保险单据的签署
⑼相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
18.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P221)
⑴开证时间
⑵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⑶开证时要注意证同一致。
⑷如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以及费用负担、表示方法等相吻合。⑸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合同中并相应地在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商检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
⑹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
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
⑻一般信用证都应明确表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我国基本上都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⑼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进口方不能指定。
⑽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将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⑾对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说服国外出口人免除保兑要求,以免开证时被动)。
⑿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对第二受益人资信难于了解,特别是对于跨地区和国家的转让更难掌握)。
19.审单的重点项目(P246)①大、小写金额及货币名称和代号必须一致而规范化。
②付款期限必须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③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限额。
④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必须正确填写。
⑤出票条款须正确填写。
⑥出票人印章或签字不得遗漏。
⑦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条款。①发票字样
②抬头人
③商品的描述
④唛头
⑤金额、数量及单价
①运输单据的名称和类别须符合信用证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②审核提单时应注意海运提单一般为“已装船”提单,而多式联运提单属于“备运提单”。③货物的描述
④运费支付情况
⒈保险人和保险单据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⒉被保险人(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⒊保险标的物应与运输单据相同。
⒋承保风险应符合信用证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⒌保险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⒍保险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⒎除非信用证要求显示,保险费一般可不显示。
⒏代理人即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应有全称和详细地址。
⒐理赔地点一般应为目的地。
⒑保险公司签章不得遗漏。
⒒保险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⒓保险单的背书需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二、参考练习题
1.P182-12.P343-13.P54思考题2,3
4.P925-15.P1105-26.P36图3-6
7.P216思考题3,48.P134表6-1汇票
9.P234思考题1,210.P129案例分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