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推荐)_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修订稿)
[2012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教学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总的指导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教育防范、综合治理;
(三)职责相符、落实到人;
(四)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五)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学院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确保我院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共同提高。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支部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支部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系、部)负责同志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处室(系、部)负责同志的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处室(系、部)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处室(系、部)协助负责同志对分管范围内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江泽民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中央领导同志党风廉政讲话和党风廉政法规;
(五)组织本单位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职工进行考核),反对和纠正用人(考核)上的不正之风;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处理师生员工来信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案件查处工作;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好亲友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五)积极开展“下访谈心办实事”活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真正把精力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上;
(六)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党委、行政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党政干部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党委向省教育厅纪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写出专题报告。各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支部每半年书面向院党委、纪委报告一次。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